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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国会批准中美贸易协定、给予中国“最惠国待遇”

浅草 2015-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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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惠国待遇
  1980年1月24日,美国国会批准中美贸易协定,给予中国“最惠国待遇”。
  最惠国待遇(拼音:zuìhuìguódàiyù,英语:most-favored-nationtreatment)英文简称MFN,是国际经济贸易关系中常用的一项制度,是国与国之间贸易条约和协定的法律待遇条款,在进出口贸易、税收、通航等方面互相给予优惠利益、提供必要的方便、享受某些特权等方面的一项制度,又称“无歧视待遇”。它通常指的是缔约国双方在通商、航海、关税、公民法律地位等方面相互给予的不低于现时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优惠、特权或豁免待遇。条约中规定这种待遇的条文称“最惠国条款”。
  最惠国待遇的基本目标是使所有参与多边贸易体制的成员都能分享该体制带来的好处。1978年8月,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把“最惠国待遇”定义为:“给惠国给予受惠国或者与该受惠国有确定关系的人或物的优惠,不低于该给惠国给予第三国或者与该第三国有同样关系的人或物的待遇。”
  最惠国待遇可分为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和有条件最惠国待遇两种:①有条件最惠国待遇。缔约国一方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优惠待遇,缔约国另一方只有提供了同样的补偿后才能享受,即缔约国一方给予第三国的优惠待遇是有条件的,缔约国另一方必须提供同样的条件才能享受这些优惠待遇。②无条件最惠国待遇。缔约国一方当下及将来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一切优惠待遇,都无条件地给予缔约国的另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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