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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不平等条约《黄埔条约》签订

浅草 2015-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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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法签订《黄埔条约》
  1844年10月24日,清朝两广总督耆英在法国军舰“阿吉默特”号上同拉萼尼签订了中法第一个不平等条约《黄埔条约》。
  中法《黄埔条约》共36款,并附有“海关税则”。主要内容有:
  1、法国人可以在五个通商口岸永久居住,自由贸易,设立领事,停泊兵船等。对法国人的家产、财货,中国政府负责保护,中国人均不得欺凌侵犯。
  2、中国将来如改变海关税则,应与法国“会同议允后,方可酌改”。
  3、法国享有领事裁判权,法国人与中国人或其他外国人之间发生诉讼,中国官员均不得过问。
  4、片面最惠国待遇。
  5、法国人可以在五口建造教堂、坟地,清政府有保护教堂的义务。
  《黄埔条约》使法国享有美国在《望厦条约》中取得的一切特权,同时还规定,允许法国天主教在通商口岸自由传教,修建坟地,清朝地方政府负责保护教堂和坟地。法国通过中法《黄埔条约》,获取了中英《南京条约》、《虎门条约》中除割地、赔款外的特权以及中美《望厦条约》中规定的全部特权,给中国造成了灾难性的影响。这个条约也为外国侵略者利用传教权利进行公开的侵华活动埋下了第一块基石。《黄埔条约》与《望厦条约》一样,进一步破坏了中国的司法、关税、领海的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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