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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大会通过关于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马尼拉宣言》

浅草 2015-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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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宾众议院议长德贝内西亚展示由代表签字生效的《宣言》
  1982年11月15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关于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马尼拉宣言》。
  《马尼拉宣言》是根据不结盟国家(埃及、印度尼西亚、墨西哥、尼日利亚、菲律宾、罗马尼亚、塞拉利昂和突尼斯)的倡议编写的。该宣言由不结盟国家倡议可以解释初稿中为何多次提到“各国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各国必须停止对各民族的各种强迫性行动,尤其是对仍在殖民和种族主义政权和其他形式的外国支配下的各民族,采取剥夺其不可剥夺的自决、自由和独立权利的任何强迫性行动”和“这些人民有权为此而斗争和寻求和获得支助”。这些措辞开始时比较强烈,但是在谈判过程中有所软化,从而可以实现大会以协商一致方式通过该《宣言》。必须牢记的是,《马尼拉宣言》谈判和通过时东西方关系处于艰难时期,当时不结盟国家打算结合其愿望竭力澄清现有的国际法。
  《宣言》有一个序言和两个执行部分。第一部分叙述了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本身适用的原则和规则。第二部分叙述了《宪章》和一般国际法规定的方式方法,重点是联合国主管机关在这方面的作用。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以防止战争的爆发,不仅是1899年鼓舞海牙和平会议与会各国代表的幻想,而且是影响以后国际法在和平解决国际争端领域发展的"海牙精神"。《联合国宪章》第1条关于联合国宗旨中明确规定:"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及情势"。第六章第33条规定:"任何争端之当事国于争端之继续存在足以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之维持时,应尽先以谈判、调查、调停、和解、公断、司法解决、区域机关或区域办法之利用、或各该国自行选择之其他和平方法,求得解决"。由此,"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在联合国组织的四项宗旨中位于首位。各种政治、法律和区域的和平方法的应用具有法定的优先性,强制办法中的诉诸于武力只是最后的解决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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