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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党政府公布户籍法 共132条

山南慕北 2015-11-27
民国身份证

民国身份证
  1931年12月12日,国民党政府公布户籍法,共132条。
  国民党当局在占领长春后,根据国民党中央制定颁发的《户籍法》、《户籍法施行细则》中“已办户籍登记之地方政府在举办国民身份证”、“各级地方政府在举办国民身份证时对于凡属中华民国国籍之国民而合于请领身份证之规定者自应一体发给兹为确定中国国民之国籍及身份起见”、“合乎请领国民身份证之规定及已达领证之年岁者均应核发以凭信守”等项关于签发身份证的规定,在户口调查、户籍登记后,制发了这种国民身份证。身份证上所登记的项目,与现行的身份证大相径庭。除常规项目外,另有本籍、寄籍、教育程度、职业、公职候选人资格、特征、(特征)分析符号、相片或标准指纹、指纹符号等,都有鲜明深刻的时代色彩。如“出生年月日”所填写的是“民国前十一年八月十三”,说明当时以民国为纪年并延用了民国元年以前。“本籍”和“寄籍”在国民党中央制定的《户籍法》第二章中都有严格明确的规定,如“因其他原因致无本籍者已有本籍而在他县内有住所或居所一年以上者以该县为其寄籍,但一人同时不得有两寄籍。”这种身份证制度和当时的保甲制、壮丁登记制度等互相呼应,成为国民党统治人民的基本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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