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1964年 > 12月13日 > 特赦伪满洲国战犯、“国民党蒋介石集团”等

特赦伪满洲国战犯、“国民党蒋介石集团”等

山南慕北 2015-11-27
特赦战犯

特赦战犯
  1964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特赦令对于确实改恶从善的伪满洲国和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争罪犯,实行特赦。同时对所谓的“国民党蒋介石集团”实行特赦。
  根据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百三十五次会议的决定,对于确实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伪满洲国和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争罪犯,实行特赦。
  一、蒋介石集团、伪满洲国和伪蒙疆联合自治政府的战争罪犯,关押已满十年,确实改恶从善的,予以释放。
  二、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战争罪犯,缓刑时间已满一年、确实有改恶从善表现的,可以减为无期徒刑或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判处无期徒刑的战争罪犯,服刑时间已满七年、确实有改恶从善表现的,可以减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这个命令,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执行。

日期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