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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恩来提出国家之间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

山南慕北 2015-12-08
周恩来提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周恩来提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1953年12月31日,周恩来提出国家之间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
  在1953年周恩来访问印度时提出互相尊重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惠、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后来在措辞上作了修改,改为: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
  这五项原则最先是周恩来总理于1953年12月底在会见来访的印度代表团时提出的。当时,中国政府代表团和印度政府代表团就中印两国在中国西藏地方的关系问题在北京开始谈判。31日下午,周恩来总理在中南海西花厅会见印方代表团,在谈话中第一次完整地提出了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1954年4月29日,中印两国发表谈判公报,并签署了《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的通商和交通协定》,两国政府一致同意把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列入公报和协定中,把它作为指导两国关系的准则。同年6月底,周总理先后应邀访问了印度和缅甸,他分别与印度总理尼赫鲁和缅甸总理吴努发表的《联合声明》都写进了这些原则,并进一步确认它适用于同亚洲及世界其他国家的关系。
  印度前总统纳拉亚南说,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各国和平相处的基础,是为各国普遍接受的指导国际关系的原则,即使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提出60年后的今天,它对指导各国和平相处仍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第58届联合国大会主席、圣卢西亚外长朱利安·亨特指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自1954年正式创立以来,在国际政治和外交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并将继续对新形势下的国际关系产生深远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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