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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颁布

浅草 2017-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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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2年5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颁布)。为了保障公民依法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维护社会安定和公共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已于1992年5月12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公安部部长 陶驷驹
  1992年6月16日
  《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修改如下: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中引用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的“拒绝、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维持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职务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修改为“拒绝、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维持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职务,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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