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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德签订《胶澳租借条约》

彼岸花开 2016-08-22
范德萨

《胶澳租借条约》
  1898年3月,清政府在德国的武力下,签定了丧权辱国的不平等条约《胶澳租借条约》,将青岛“租借”德国99年。自此,青岛沦为德国的殖民地。《胶澳租借条约》共3项10款。及后分别在1898年8月22日签订的胶澳租地合同,10月6日签订的胶澳潮平合同和胶澳边界合同确定了德国占领整个胶州湾的范围。
  1896年12月14日(农历十一月十日)德国驻华公使海靖(Herr Baron von Heyking)正式向大清总理衙门提出租借胶州湾五十年之要求。总理衙门加以婉拒。1897年11月1日,发生曹州教案,两名德国传教士在山东巨野(今菏泽市巨野县)被杀,德国趁机派军舰于11月14日占领胶州湾。1898年3月6日由李鸿章翁同龢代表满清政府,在北京与德国驻中国公使海靖签署中德胶澳租界条约。条约内容包括租借胶澳(青岛)、修筑胶济铁路及开发沿线矿藏,和山东省事务共三端十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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