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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的历史

2015-03-20

外交是一个国家在国际关系方面的活动。如互派使节、进行谈判、会谈。一般来说外交是国家之间通过外交官就和平、文化、经济、贸易或战争等问题进行协商的过程。一般来说国际条约首先是由外交官协商而成,然后由国家的政治家批准签署生效的。总的来说外交可以分两种。最简单也是最古老的是两个国家之间的双边外交。至今为止双边外交依然是非常重要的,大使馆和国事访问的主要任务是进行双边外交。另一种外交是涉及多个国家的多边外交。19世纪初的维也纳会议一般被看作是最早的多边外交。从那时开始多边外交不断获得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今天世界上大多数贸易条约如世界贸易组织、裁军协议如《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环境保护条约如《京都议定书》是多边条约。联合国是最重要的多边外交机构。

能够进行外交事务是一个国家的基本定义元素。从上千年前的城市国家开始人类就开始从事外交了。在人类历史的大部分时间里外交官被派到另一个国家里就一个特别问题进行谈判,谈判后立刻回到本国。外交官一般出自统治者家庭或者是高级官员,来使得他们与其它国家谈判的结果有一定的合法性。

现代外交一般被看作是从文艺复兴早期的意大利北部开始的,最早的大使馆是在13世纪里设立的。米兰在这个过程中起了一个尤其重要的作用,它首先开始在意大利北部其它城市里设立常驻大使馆。今天的许多外交习俗就是从当时的意大利开始的,一个例子是大使上任时向对方国家元首提交其任命书。

从意大利出发这个实践逐渐扩展到其它欧洲国家。1455年米兰首次向法国派遣代表。但由于它惧怕法国代表会从事间谍活动或干涉米兰内政它拒绝接受法国的使者。很快大的欧洲国家开始互派代表。1487年西班牙向英国派遣大使。到16世纪末常驻外交代表已经成为一个习俗。只有神圣罗马帝国的皇帝一般不派遣常驻大使,原因是他在德国的权利有限,无法代表所有德国贵族的意见。

许多现代外交的仪式是在这段时间里形成的。大使成为最高级的外交官。当时的大使都是贵族,随着他代表的国家的地位大使的贵族地位也各不相同。大使们需要拥有巨大的驻地,经常举办豪华的庆祝,在他们所驻的国家里是宫廷中的重要任务。在罗马,最重要的大使是法国和西班牙的大使,他们每年的花费惊人。即使是小国家的大使的花费也很大。因此小国家往往只派遣公使,其地位低于大使。全权公使的地位位于两者之间。

当时的外交比今天的还要复杂,各国大使的地位按照他们的家族不同而不同。国家的地位按照它们的君主的地位而不同。在天主教国家里梵蒂冈的大使的地位最高,随后是王国的大使,然后是公国的大使,共和国的大使的地位最低。两个王国的大使哪个更高更是一件不断变换的和争吵不休的事情。

许多贵族大使即没有外交经验也对外交事务不感兴趣,因此大多数事务是他们的大使馆人员办理的。这些大使馆雇员地位虽然很低,但往往对所驻国的情况了解得更加好。许多大使馆里有大量的雇员,包括专门从事间谍事务的人员。由于大使馆的大量人员需要,许多大学加强了对国际法、现代语言和历史的培训来满足这个需要。

与此同时几乎所有欧洲国家开始建立外交部长一职来协调其大使馆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当时的外交部长与今天的还相差甚远,许多这些部长同时还有许多内政责任。直到1782年为止英国有两个任务交错的外交部,当时的外交部比今天的也小得多。1780年代最大的外交部是法国的外交部,共有70名全时间雇员。

18世纪初外交习俗到达了俄国。法国大革命大大地破坏了当时的外交风俗,法国和法国占领地区派出的外交官往往是平民,过去的贵族等级关系完全被废除。拿破仑也不遵守外交习俗,他对缓慢的外交过程没有耐性,不承认外交豁免权,他逮捕了多名英国外交官,指责他们在法国从事间谍活动。

拿破仑倒台后在1815年的维也纳会议上正式建立了国际公认的外交级别。但一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还会出现国家之间就其先后的争吵。

欧洲以外的外交传统与今天的外交习俗差异非常大,东亚的传统外交习俗参见朝贡体系。中东地区、中国和奥斯曼帝国很长时间里不愿接受欧洲的外交方法。比如奥斯曼帝国不肯向其它国家派遣大使,而是要其它国家在君士坦丁堡设立使馆。一直到19世纪奥斯曼帝国才向欧洲国家派遣使者。随着欧洲殖民政策在全世界的普及,欧洲的外交系统也被推广到了世界其它地区。

在中东有使用外交官作为保障人的习俗,在这里外交官有一定的类似于今天的人质的作用。类似的习俗在中国的春秋时期和战国时期也有过。外交官被看作是对方履行条约的保障。假如对方违约的话外交官要被受惩罚。为了保障这样的惩罚设计,对方的统治者外交官必须是高级官员或者是对方统治者的亲属。1979年的伊朗危机也被看作是这个习俗所造成的。当时伊朗革命的支持者占领美国使馆以此作为对美国的惩罚。

在外交事务中外交官起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外交官受到的保护有很长的历史,这个保护被称为外交豁免权。

外交官之权利主要是在17世纪中于欧洲形成的。今天正式的关于外交官权利的国际法规是1961年设定的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其中有为求保护派驻国之尊严,而规定外交官在从事外交任务的过程中不受迫害和不受法律制裁。假如一名外交官在他所驻的国家里的确犯法的话可以被驱逐。一般这些外交官在本国受法律制裁。

外交通讯一般被看作是不容受侵犯的,外交官一般允许携带任何文件通过边境而不被搜查。外交邮袋也不受海关或边防的检查。但是近年里由于窃听和侦探系统的不断完善,外交邮袋越来越少被使用了。

假如两国关系恶化或者由于所驻国内的安全得不到保障,外交官有可能被撤回。撤回大使或其他高级外交官也是一种对所驻国表示抗议和不满的做法。在这种情况下一般有下级的外交官留守在外交驻地来完成一般的工作。

历史上始终有因某些因素或政治情况而杀害或谋杀外交官的事件发生,但一般来说这个行为被看作是野蛮的和非常不光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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