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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信息产业发展的经验 美国信息产业发展对中国的启示

彼岸花开 2016-03-29
信息时代

信息技术
  美国的信息技术产业是美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之一,对美国经济的发展产生重要的推动作用。美国信息技术的革新不仅造福于美国国民,更是传播到其他国家对人们的生活起着重要影响。
  信息产业是一个产业关联度、感应度和带动性都很高的产业。美国是世界上最强大的经济体,信息产业已成为美国重要的支柱产业之一,对美国经济产生了巨大的推动作用。近些年来,我国的信息产业已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实力有了很大提高,但与信息产业强国相比,我国信息产业总体发展水平依然较低。借鉴美国信息产业成功发展经验,有利于促进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
  美国信息产业发展的经验
  (一)政府对信息产业发展的战略举措
  美国是世界上制定国家信息产业战略最早、颁布国家信息产业政策最多的国家。政府主要从宏观上把握信息产业的发展趋势,制定信息产业发展的国家战略,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并采取一系列中长期科学技术发展规划促进信息产业的发展。如美国1950年成立的国家科学基金会;1958年《贝克报告》又建议在国家科学基金会内设立科学情报服务局,表明信息在研发中的作用已得到相当的重视,它成为美国国家信息产业政策研究的开端。
  20世纪80年代以来,信息革命在美国初现端倪;1991年布什总统向国会提交《国家的关键技术》报告,对美国在90年代的信息技术发展提出了总的要求,同年还颁布了《高性能计算法案》;1992-1996年间实施了《高性能计算与通信计划》,其目标主要是扩大美国在高性能计算与通信技术方面的领先优势,并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提供支撑技术;1993年克林顿总统制定了《国家信息基础设施的行动纲领》,明确宣布实施“信息技术产业政策”、建设“信息高速公路”;1996年签署了旨在消除电信市场竞争的管理法规壁垒的电信法案;2004年美国投入巨资推行一系列包括信息技术在内的、被称为“美国创新的基础”的重大研究发展计划,以确保信息产业核心技术的领先地位。
  (二)加强基础研究和提高研发投入
  美国一贯注重耗资大、费时长、风险高的基础研究。“二战”时期,基于军事研究的需要,创建了许多大型实验室,引进了一流科研人员,装备了一流技术设备,很快就把美国的基础研究推向了世界领先地位,信息产业领域很多技术创新成果就是在这一时期开发出来的,如电子计算机集成电路、电子计算机等。1950年成立了国家科学基金会后,通过加强研发投入来支持各个领域的基础研究,仅2000年在高技术产业投入的研开经费高达2653亿美元,占世界研发经费总支出的41.7%,2003年为1015亿美元,2006年为1320亿美元。
  与此相对应,美国在信息技术领域的发明专利数量在全世界遥遥领先,占全球总额的67.4%。为了提高信息产业的全球竞争力,美国从克林顿政府时期起扩大政府与企业界的合作,拟定了一系列的电子信息开发计划,积极引导大公司进行信息技术的应用开发活动。同时,美国民间数目众多的私人企业基金、风险投资基金向国内许多的非盈利性研究机构和大学实验室提供大量基础研究资助,在相当程度上促进了基础研究的长盛不衰,为信息产业的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三)风险投资加速信息产业的发展
  美国斯坦福国际研究所所长W?F?米勒曾说:“由于风险投资的参与,科学成果转化为商品的周期已由原先的20年缩短至10年以下”。风险投资对信息产业的经济效应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风险投资对半导体行业的大力资助,为信息产业的基础——微电子技术奠定了基础。英特尔公司芯片技术开发与制造就曾得益于风险投资的大力支持。第二,风险投资为信息技术的发展拓展了广阔的空间。由于得到美国研究与发展公司的资助,数字设备公司(DEC)研制的程控数据处理机PDP-1使得用户可以通过键盘和显示器与机器人直接对话,把人们带进一个小型计算机的新时代。第三,风险投资对软件业的投资,加速了信息技术的商业化。如比尔?盖茨投资75000美元为IBM的新型个人电脑开发MS-DOS操作系统获得成功,成为风险投资至今最杰出的案例之一。
  美国政府对风险投资的支持措施有:国会通过降低长期投资收益税的税率,刺激更多资金进入这个领域;联邦政府每年将3%的R&D经费投入风险投资;政府为小企业提供信息收集、情报分析和咨询服务,解决小企业没有能力广泛收集信息的问题;由国家财政拨出一笔资金设立信用担保基金并由专门组织管理,对商业银行向中小企业放款提供担保,以此拓宽风险投资的融资渠道;对风险企业申请专利、并购等商业行为放松管制,让其自由发展;根据国家发展计划有倾向性地集中采购,从而降低投资回收风险和市场营销风险。
  (四)税收优惠政策
  除了直接的经费资助外,税收豁免和税收优惠也是美国政府支持高科技产业的重要手段之一。美国的政策法律中明确规定:政府下属的科研机构,免征所得税;任何人如果向一家政府下属的科研机构捐款,捐款人可以获得相应的减税待遇;大学是美国从事基础研究的重要力量,它可以获得免税待遇;对于独立的科研机构,只要它是非营利机构,并且从事的是“公益性科研活动”,就可以享受免税待遇。
  1986年制定的国内税收法还规定,商业性公司或机构如果其研发活动经费比以前有所增加,则以获得相当于该增加值20%的退税,该规定有效期是10年,2000年美国国会通过的《网络及信息技术研究法案》将此项退税待遇的使用期限永久化;美国《经济复兴税收法》还规定,从事研发活动的信息产业企业在R&D方面超过三年平均水平的开支增加额可享受25%的税收减免;减免税收也是因特网发展的催化剂,1998年2月克林顿明确支持被称为“网络新政”的因特网税收自由法案,这意味着不能对网上贸易征收特别赋税。
  (五)知识产权的保护
  美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历史悠久。早在美国立国之初,便在宪法第一条第8款规定:“国会将有权通过保障作者和发明者对其作品和发现的独占权利,促进科学等有用艺术的进步”。随着新经济的发展,美国的知识产权政策对信息产业提供了强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明确保护与计算机相关的各种创新。
  在软件专利方面,美国是最早采用版权法来保护软件知识产权的国家,并且美国所准许的范围比欧盟和日本的范围大得多,一个专利可以包括一种产品或一个过程,这意味着在美国不需要更多的专利来完全涵盖一种新的软件包,这就大大减少了产权保护存在漏洞的可能性。
  《国家合作研究法》和《综合贸易和竞争力法》还规定,企业之间在信息产品销售之前研发阶段的合作,可通过向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注册而免受反托拉斯之扰,并给予美国信息技术专利持有者很大的权力。除此之外,美国还通过大量的双边或多边科技协定、贸易协定以及GATT的乌拉圭回合,来改进知识产权的保护。
  (六)重视信息人才的培养和引进
  随着信息产业近十几年来持续快速增长,为弥补人才不足的缺陷,美国政府专门出台了许多人力资源政策措施,以培训和引进信息人才,为产业的长期持续发展创造了良好条件。具体而言包括四个方面的措施:政府通过建立网上大学等形式直接参与人才培养计划;政府和教育部门联手,政府提供资金,教育部门提供技术支持;采取相关措施,调动企业培养信息技术人才的积极性;增加了信息技术人才的签证数量。
  美国信息产业发展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一)加强政府对信息产业发展的整体规划和宏观指导
  政府应为信息产业发展进行战略规划,合理设计信息产业发展布局,充分发挥政府的宏观导向作用,制定前瞻性、可操作性的产业政策,扶持信息产业的发展。我国自1992年《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纲要》颁布以来,政府出台和实施了一系列发展信息、科技的方针政策,如863计划、科技攻关计划等。现在关键问题是要制定统一、科学的高技术创新规划,结合美国经验和我国实际,重点推进信息技术开发,确定重点高科技产业发展目标,通过政府组织协调产、学、研关系,安排重点技术的具体扶持政策,为公共R&D和技术转换项目确定战略方向,确定优先资助的项目和有利于技术扩散的项目,加快信息产业基础设施建设,推动信息技术在教育、贸易等产业部门的应用。
  (二)发展信息产业核心技术
  我国在制定产业发展战略和政策时,应以推动核心技术发展、抢占产业制高点为要务。根据我国信息产业在短期内不能与美国等发达国家匹敌的现实,有选择地发展核心技术,在某些领域实现技术领先是有可能的,即从本国实际出发、结合自身优势、突出特色、重点突破。
  研发投入不仅需要政府的推动,更需要企业的共同努力。因为从美国的经验看,政府对信息产业研发投入是对产业界的补充,而不是代替产业界,企业是信息开发和产业化的主体。所以,增加信息产业投入一方面要靠增加财政投入,同时借鉴美国税式支出的经验,注意采用间接的减免税来推动信息技术开发及产业化,注重向重点企业和关键技术倾斜以优化财力支持的结构;另一方面是要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培育企业在技术开发中的主体地位,增强企业的创新积极性。
  另外,还要鼓励风险资本在信息产业的投资,拓宽信息企业的融资渠道,成立风险企业担保基金,为信息企业向银行贷款提供信用担保,解决信息企业发展的资金问题。还可以与外资合作引入风险投资机制,使中国条件优良的信息企业能获得国外资金和高科技管理经验,从而培养出信息企业的创业者、管理人员和风险投资专家,这也相当于为国内信息企业创造了国际竞争环境。
  (三)努力建设世界性的信息产业基地
  美国硅谷聚集了九千家高技术公司,其中60%是IT为主的实业公司,形成了巨大的规模经济效应。我国也应建设自己的国家信息产业基地,依托已形成的长三角、珠三角和环渤海地区的信息产业制造基地,进一步扩大信息产业总量规模,遵循电子信息产业区域聚集的发展规律,注重产业发展综合环境和配套体系的建设,使之成为世界性的信息产业制造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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