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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是庄园制度 中世纪的日本和西欧的等级土地所有制和庄园管理有何差异

非我族类 2017-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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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庄园制度
  中世纪的日本实行和西欧相同的庄园制度,但是二者仍然存在非常明显的差异。它们的等级土地所有制度各有特点,而这种特色也造成了其他方面的不同,这种不同尤其体现在庄园管理上的差异。那么,同样是庄园制度,中世纪的日本和西欧的等级土地所有制和庄园管理究竟有何差异呢?
  八至十二世纪是日本社会经济发生重大变革的时期。大化改新后建立的国家土地所有制班田制迅速瓦解, 封建领主土地所有制的庄园是在律令制土地制度趋于崩溃、私有土地发展的过程中得到发展,10世纪后,随着大土地私有潮流的进一步发展,班田制瓦解殆尽,大量农民逃亡,班田大片荒芜,国家税收锐减,政府的经济与政治实力大为削弱,同时一些中央权贵及地方豪强的个人实力、地位却迅速上升。为了使全部庄园土地私有化、独享庄园收人、取得对庄园内庄民的一元支配的司法权,庄园领主们凭借其权势地位,纷纷以种种借口向政府施压,提出免租及禁止各级政府行政人员干预庄园事务的要求。在领主们的纷纷要求与压力下,中央政府颁发“太政官符”及“民部省符”,明令禁止地方检田史、税吏、检非违使(警察)进人各个庄园行使权力,庄园最终获得了“不输不入”特权,许多庄园成为杂役免除型庄园。如石清水八蟠宫的庄园规定,“在居住之辈犯科之场合, 即使为检非违使, 若无八蟠宫之许可, 亦不得逮捕犯人。”众多的庄园领主得到了庄园土地的完全的独立的、排他的所有权,也拥有了对庄园农民的一元的行政权、司法权, 庄园完全成为个人的私产。
  但是,不是所有的庄园都可以取得“不输不入的特权”,一些私领(夺平民之田成私领)具有较强的私有性质,属于国衙领,土地的最终所有权由国衙掌握,领主占有私领必须要取得国司的许可,并要以开垦和交纳官物为前提条件。此时国衙对私领的上级所有权还十分强大,在现实中不乏私领国衙没收否认的实例。于是10世纪以后,为了使私领免遭国衙收公的威胁,取得“不输不入”特权,中下级贵族官吏和在地领主只能以将私领向上级贵族寄进的形式寻求保护,取得“不输不入”权。肥后国鹿子木庄便是一个典型。应德三年(1086年),鹿子庄的在乡领主沙弥高方“以借助权威,及以实政卿(腾原实政)号领家”,根据寄进契约, 高方及其后代取得“预所职”(上级领主执行庄务的庄官),实政则作为“领家”每年从该庄获贡400石后来“实政之子孙愿西势单力薄, 难御国衙之干预......寄进高阳内亲王,是则本家之始也。”本家将从领家所获的年贡中分出200石归为己有。这样的事例是日本寄进地的基本形式。日本庄园领主间形成了自下而上的层层寄进的“预所”—“领家”—“本家”这样的等级结构,维系它的是瓜分年贡的契约关系。
  在日本自下而上层层寄进的过程中,权门势家的政治、经济实力日益增长,武士集团实力更是快速膨胀,为了获得更大的权力和利益,各权门势家彼此间矛盾和冲突越来越多,并导致兵戈相见。1184年源敕朝战胜政敌,设立镰仓幕府,在日本又产生了自上而下的层层分封的等级土地所有制度。将军占有关东御领和关东御分国等广大直辖地,以“恩给制”形式向御家人分封领地,御家人则再次将部分土地分给“家之子”和“朗党”等,由此产生了“将军”—“御家人”—“一般武士”自上而下层层分封的等级土地所有制。
  和日本自下而上层层寄进与自上而下的层层分封相结合的封建等级土地所有制相比,西欧封建庄园的等级土地所有制似乎相对简单。德意志地方曾存在的集体所有制马尔克村庄,由于入侵的日尔曼人及原罗马帝国地主的霸占而迅速缩小、瓦解直至最终消失。原来的公共土地日益向个人手中转移,私有和个人财产原则,在由于外族人侵和罗马帝国解体而引起的社会震荡中建立起来。日耳曼的首领们、大教会寺院、世俗贵族或通过强占公社财产、或对小地主们行使暴力、或迫使下层人民拓殖荒地等手段,建立起了众多的私有大领地,西欧的耕地被这些强有力的统治者集团瓜分为私领。如卡洛林王朝的君主们,在伦巴底保有10个领地, 在皮埃蒙特有205个;在巴伐利亚、图林根等地,有成千上万平方英里的土地在皇室手上;基督教会也将西欧近1/3的土地变成了自己的私领;世俗贵族在英格兰、德意志等地建立了数以千计的私人庄园。日耳曼及原罗马的高层权贵与中小贵族之间,在行政管理体制不完善的情况下,达成了封君封臣与采邑相结合的契约关系,以取得军役为条件,形成了“国王”—“各级贵族”(公爵、伯爵、男爵)—“一般骑士”这种自上而下的土地等级结构。
  在这两种不同的土地所有制下,日本庄园和西欧庄园的管理也存在差异,西欧的庄园是一个封闭式的生产经营单位。以英格兰为例,庄园主本人亲自经营与管理庄园是一种理想的状态,往往的情况是这些庄园主拥有一个以上的庄园,有时是很多庄园,它有可能分布于一郡,也可能遍及大半个英格兰。既是任何事情都不做,庄园主本人也不可能有小弟管理好他的所有庄园。因此,庄园中出现了一种广为流行的管理办法,庄园主雇佣领薪的代理人管理庄园,于是由庄官和仆从组成的庄官制度就产生了。庄官的头是总管,总管一般出身贵族,向主人领取年俸,他的职责与他的报酬是相称的:他要代表领主对庄园进行管理;负责安排庄园土地的农耕劳动,不时支持庄园法庭,展开十户联保督察,每年都要把负责庄园日常工作的下级召集起来听取汇报,并在查帐员的监督下,制成一份详细的账目;要询问庄园上每头牲畜的使用情况、生产情况,佃农们缴纳的租金、罚金以及其他地方面的数额总管之下,又有管家一职,其出身为自由人,一个管家要管理一个以上庄园,住在庄园宅邸里,由领主负担费用,领取年薪。他主要执行与总管商定的总体农业计划,处理每块地头和牧场不断产生的各种琐事,保持警惕以免有人逃避劳役或偷懒。他必须知道他的哪些要求是由庄园土地估价册和劳役惯例簿所规定的。再下则有一名农奴出身的庄头带领众农奴一起工作。是当时农民的首领,也是是领主意志的执行者,负责庄园经济的一切事务。在某些庄园内部,除了庄头外,下还设有农事官和警役。这样,西欧庄园内形成了领主一总管一管家一庄头及农奴这样的内闭式的管理,住在庄园内的领主是庄园事务的最高管理者和决策人,庄园外的任何其他人,甚至他的上级封君也不得干涉其内部事务,即实行分权制原则。各大中小领主仅在自己所辖的领地内享有行政权和司法权,而无权干预下属的权力的实施,更不得干预下属的下属的权力,即“附庸的附庸不是我的附庸”。
  相对而言,日本庄园内部的管理可称作是内闭加外联式的。其在12世纪确立了“名田”的经营方式,名田体制成为庄园的基本经营形态。这种体制一般是庄民以家族为单位占有名田并进行生产,家族长(名主)是名田生产的组织者和领导者,同时又要对领主或庄官负责,上交年贡、公事和提供夫役。名主一般只有土地的使用权,所有权仍是领主的。在名主之下,名田被家族内几个小家庭分割耕种,遇有不易完成的田地劳动时,则是整个家族共同劳动,生产规模相对较大,有集体经营性质。这样,日本庄园在生产组织上出现了领主—庄官—名主—庄民这样一套多层管理的状况,名主处于上接下联的地位,兼具剥削与被剥削者双重身份, 是名田制的核心。虽说在土地所有权和司法、行政权上,日、欧庄园领主十分相似,但就上级领主(尤其是幕府时期的中央政府)对下级领主的控制力度上说,日本上下级领主之间的权力分配并不是以其直辖领地为界的,这与日本自下而上的层层寄进,使得上级领主恃权自肥,相互间又都依存于国家权力,以国家官吏身份行使领主支配权这一事实相关。日本庄园也有同西欧庄园内闭式管理方式完全一致的方面,但日本的庄园领主相对其上级领主来说,只是这块领地上的庄官而已,受其上层庄主的支配。综上所述,可得出这样的结论:即日本庄园内部的管理较西欧庄园的内闭式管理更为复杂,是一种在内闭式管理基础上又有外联性(受上级领主不同程度的支配) 的管理。
  总的来说,两者土地所有制的不同,使日本与西欧庄园内部的管理出现不同的特征,更是导致西欧和日本封建等级制度以及在此基础上的社会结构表现出不同的模式特点。从这里我们能更好地把握日本与西欧封建社会的历史演进轨迹。在西欧,只有相邻两个层次的封君和封臣互为权利义务关系( 英国稍有例外),这样,封建等级制度的金字塔结构存在着断层,社会结构存在着脱节。封君封臣的关系多样化、复杂化造成许多混乱。当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萌芽并发展壮大的时候,西欧等级制度的纽带土地让位于商业利益,人身依附关系更加弱化,农民市民化趋向加强,这使它能源源不断地为新的生产关系提供自由劳动者。日本则不同,各级封臣包括压在等级制度最底层的农奴,既需对直系封君尽义务,也要对上至天皇的最大封建主尽义务,社会结构非常完整,封建等级制度没有出现断层的现象。西欧同日本相比,日本的行政机构较完整,尤其是中央机构比西欧的同类机构效能要大得多。]由于以上的缘故,西欧由分权制演变到封建中央集权制,中间经历了等级君主制形式。其间,民主色彩和成分保留较多。在日本,分权到集权一步到位,没有旧民主可以借鉴,又没有新的民主成分可利用。因此,日本的封建中央集权制带有绝对专制的色彩。劳动者牢固地束缚在土地上,使新的生产方式缺少了劳动力这一环节,这种绝对专制的政治体制不能为资本主义的产生及其发展提供良好的政治环境,使得资本主义的发展远远落后于西欧。最终使西欧和日本由中世纪向近代社会转型的过程中走向了两条不同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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