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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私人海外贸易情况 勘合贸易如何推动走私

非我族类 2017-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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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朝初期开始实行“海禁”,但这并不能阻止私人海外贸易的发展,近200年的“海禁”最终在1567年被废除,私人海外贸易虽然被允许,但并不是没有任何条件的。虽然“海禁”时期,勘合贸易十分繁荣,但由于其内容和规模根本无法满足贸易需求,以至于它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走私活动。
  (一)明朝私人海外贸易
  以隆庆元年(1567年)为分水岭,明朝的私人海外贸易大致经历了“海禁”和有条件的贸易两个阶段。前一阶段,明政府实行“海禁”政策:洪武三年、四年、二十七年分别颁布过“海禁”政策,以后成祖、宣宗、英宗、代宗、宪宗等也重申、而且日愈严厉地执行“海禁”政策。但是,“海禁”政策阻止不住蓬勃发展的私人海上贸易。而且,禁愈严,番货价愈高,犯禁出海的船只愈多。史籍记载:“成、弘之际,豪门巨室间有乘巨舰贸易海外者”,“广东沿海地方多私通番舶,络绎不绝”,结果“片板不许下海,艨艟巨舰反蔽江而来;寸货不许入番,子女玉帛恒满载而去”。可见,私人海外贸易并未因“禁”而止,反而在“海禁”高峰期,私人海商为了冲破政府的海禁政策,发展海上贸易而内外勾结,形成了具有海商和海盗两种身份的海上走私集团。他们往往聚众万人,甚至十万人横行海上。嘉靖二十六年(1547年)明朝任朱纨为浙江巡抚、闽浙提督,他到任后雷厉风行,着力整顿海防,处死李光头等走私海商及海盗九十余人,闽浙海商因而失去商利,遂群起攻击朱纨,朱纨被迫自杀。朱纨死后,“海禁”随即大驰,走私贸易更加猖獗。总之,违禁经营海外贸易的商人一直史不绝书,其不见史书记载者更不知有多少。而政府一禁再禁,也从反面说明商民出海贸易不在少数。
  隆庆元年(1567年),福建漳州海澄月港部分开放海禁,准许私人出海贸易,经历了近200年之久的明朝“海禁”政策从此结束。私人海外贸易取得合法地位,商民出海贸易巨增,其贸易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据记载,海禁一开,“五方之贾,熙熙水国,刳艅艎,分市东西路。其捆载珍奇,故异物不足述,而所贸金钱,岁无虑数十万”。当时由月港出洋的商船“大者广可三丈五六尺,长十余丈。小者广二丈,长约七八丈。”据推官萧基所述:“洋船多以百计,少亦不下六七十只,列艘云集,且高且深。”出海贸易的商船也与日俱增,16世纪70年代,每年前往马尼拉的中国商船约12-15艘;80年代每年约20艘;90年代每年约30艘;17世纪初每年约40-50艘;最多时曾达60艘。贸易额也迅速增长,据西班牙人记载,1575-1585年平均每年为20万比索;1598年已达80-100万比索,而到1609-1610年则高达200万比索。其贸易地点据王胜时在《漫游纪略》中介绍:西至欧罗巴,东至日本之吕宋、长崎,遍历东南亚等24个国家和地区。
  (二)勘合贸易对走私的“推动”作用
  1、勘合的内容限制了贸易的规模。“海禁”时期,明政府垄断了海外贸易市场,带有浓重色彩的“朝贡”贸易是惟一合法的海外贸易形式,这一“厚往薄来”的贸易给明政府带来沉重的财政负担,所以,政府对朝贡贸易的时间、贡舶、人数、贡道作了种种限制。如日本十年一贡,由浙江宁波府入贡,永乐时定正、副使不超过200人,宣德时定船不超过3艘,不超过300人。其贡品主要以满足朝廷的需要为主,这种限制性的贸易根本不能满足国内和国际市场的需求,私人贸易恰好弥补了这种缺陷。而“禁愈严,则豪势之利愈重”,走私贸易更是趋之若骛,正是从这种意义上讲,“海禁”对私人贸易有推动作用。
  2、勘合上关于商船的标志使合法来华船舶的数量有限。晚明广州府的衙门大都企图插手市舶、插手缉私,非法敛财。明朝末年,广州府所有合法出洋的商船都有编号,都在船上打上烙印。负责打烙印的官员就以“查船为名”,有钱入手,走私船可以烙船编号,变成合法商舶,畅行无阻地走私,“无钱入手,好船亦故勒。”就这样,打击走私的措施就竟成为不良官吏“恣其包,营其溪壑”的手段。颜俊彦感慨地说“:良法美意,地方攸赖,但昔人有言,有治法无治人。”
  此外,明政府对私人贸易的限制,使出口商品的数量在一定时期内相对减少,造成中国商品的海外价格上涨,为了追求超额利润,中外商人不惜铤而走险,甚至与官方兵戎相见,导致了走私贸易的猖獗。
关键词: 勘合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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