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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宪章800周年研讨会 贺卫方:大宪章的划时代意义仍不可低估

非我族类 2017-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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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宪章
  今天,关于《大宪章》的意义仍存在不一致的观点,有人认为这部文献被过度神化,也有人认为这部文献的时代意义仍不可低估。本文的作者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贺卫方就是后一种观点的持有者,本文是他在北大法学院《大宪章》八百年纪念研讨会上的发言。
  尊敬的各位来宾,各位同行:大家好!
  今天,我们在这里举办这样一个研讨会,纪念在英国以及世界法律史上的一部伟大文献的问世,1215年6月15日英格兰的一批男爵将题为Magna Carta的文件递交到英王约翰一世面前,并以强大的压力迫使国王签字。到今天,时光整整过去了八百个年头。
  学术史研究已经表明,《大宪章》并非如孙悟空一般横空出世;它的产生有着深厚的历史背景,并与此前诸如亨利一世签署的《自由宪章》以及更早的包括盎格鲁-撒克逊时代国王们的加冕礼誓词具有密切的渊源关系。男爵们并非心血来潮地发明了这种形式,约翰王能够同意签署它也是这种渊源所带来的合法性使然。不过,假如我们设想自己回到当年历史的那个特定时刻,《大宪章》所具有的划时代意义仍然是不可低估的。
  《大宪章》跟当时或此后其他地方的类似文件相比较,在所指向的人群上是那个国家境内的所有自由人。当然,我们知道那个时代并非所有人都是自由人。但是,能够让国境之内所有自由人都分享一部通过契约所确立的权利和自由,与同时代欧洲其他国家的类似文件相比,还是绝无仅有的创举。
  1215年的《大宪章》不是一个含义清晰的文本,英文译本也经常发生争议,更不必说中文的各种翻译了。不过,第39章的条文却言辞清晰,掷地有声。我试着翻译如下:“未经其侪辈合法裁判或依据吾国之法律,任何自由人均不得遭受逮捕或监禁或剥夺财产或逐出法外或流放或以任何方式毁损,吾人亦不得主动或受命对其攻伐。”
  这个条文所确立的准则对后世的影响可谓至深且巨。尽管《大宪章》只是一个封建性质的约定,并非立法文本,其中没有包含陪审团裁判,也没有人身保护令的规定,但是,第39章却是正当程序、同侪审判等原则及其生发的一系列规则的胚胎或滥觞。据一位美国学者1991年的统计,美国有超过900个联邦和州法院引用过《大宪章》;1940-1990年的半个世纪里,联邦最高法院在超过60个案件中引用了《大宪章》。
  所以,《大宪章》的价值也许不在于当时的起草者在条文中所表达了什么,或起草者以及签署人所理解者怎样,更在于后世的读者和引用者对于其内容的解读。那些古风盎然的条文有些让我们迷失,有些自己也迷失在历史的迷雾中,但有些却带着我们到了“柳暗花明又一村”的新境界。《大宪章》的伟大正在于这种强大的再生产能力。
  各位同行,在这个年份里,世界许多地方的法律界和历史学界都纷纷举行各种类型的纪念活动,我们这个研讨会简朴但不失庄重。研讨会邀请的学者包括法学中人,也包括著名的历史学家,这本身形成了一种特别美好的对话情景。李红海教授设计的会议海报用了一幅流传很广的画作:在伦敦郊外的Runnymede,周边是虎视眈眈的男爵们,约翰王被迫签署《大宪章》。这些人身后的背景却不是泰晤士河,而是北大的未名湖和清晰可辨的博雅塔。这种神来之笔真是想想也是醉了。红海仿佛在提醒我们注意,我们纪念八百年前的《大宪章》,梳理文本,考订意义,当然是学术研究的题中应有之意。不过,我们还是会忍不住地思考:这部古老的文件对于我们当今中国的法治建设具有怎样的价值。我读晚晴出使英伦的外交家的日记,从郭嵩焘、曾纪泽,直到薛福成,居然没有看到一处提到《大宪章》的。这个现象本身是饶有兴味的。不过,今天我们的研讨会大概可以算是一个例证,表明中国学界已经意识到这个古老文件应当成为我们学术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也意识到它与我们正在推动的法治事业之间的密切关联。
  作为北大法学院法律史专业的一名教师,我向各位表达热情的欢迎,也预祝这次研讨会的圆满成功!我们当珍惜这个历史性的时刻,如果这次错过了,下一次,就需要经过相当漫长的等待,才能参加2115年6月15日举办的《大宪章》九百年纪念会了。
  谢谢大家!
  2015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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