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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五四运动和宪章运动看中英两国的宪政发展

非我族类 2018-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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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历史上看来,中国的宪政的发展远远滞后于英国,中国历史上的第一部宪法性文件《钦定宪法大纲》颁布于1908年,到后来的五四运动,中国又出现了5部宪法性文件;而英国宪法起源于1215年,初步形成则是在1689年,之后英国的宪政就在实践中一步步完善。尽管看起来五四运动和宪章运动应该有很多的相似点,但事实是,它们之间的相似点少之又少,差异性非常的大。本文将从这两场运动来看中英两国的宪政发展。
  1908年,清政府颁布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钦定宪法大纲》,自此至1919年五四运动爆发前的这几年间,中国先后又产生了5部宪法性文件,包括:《重大信条十九条》(1911年)、《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1911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911年)、《中华民国宪法草案》(1913年)、《中华民国约法》(1914年)。这其中有清政府颁布的,有孙中山先生领导的民国政府颁布的,也有北洋军阀政府颁布的。在五四运动发生前名义上最后在用的宪法是1914年的《中华民国约法》,又名袁记约法,是指民国三年(1914)五月一日由中华民国总统袁世凯公布的一个取代《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临时宪法,此约法在民国五年袁世凯创立中华帝国时被废弃,后一直未再恢复。可见,从1916年至1919年间,中国根本不存在宪法,也就是说中国的宪政是处于零状态,因为无宪法也就不存在实施的问题。而且在五四运动发生之前的中国政治一直由军人执掌,所以也就不存在民主政治的问题。高一涵(笔名涵庐)认为,经过毁党造党、毁法造法(解散国会,毁掉约法,再造宪法),“其实现在中国的政治法律,久已破产几条约法。已被武人政客毁坏完了,还有甚么可毁的呢。”总结这时期中国的宪政状况:中国不存在运行的宪法,因此不存在宪政。
  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在当时的中国政治家那里,存在着许多宪政的理念,虽然没有用文字写出来,并且颁布一部宪法,但许多的宪政理念体现的公民权利是赋予公民的,比如:言论、出版自由,游行、示威自由,集会、结社以至组织政党的自由等。
  众所周知,英国的宪法是不成文的,是由许多带有宪法原则的法律文件共同组成的。英国宪法不但具有通常的法律效力,而且更有超出一般法律的宪法性效力。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标志着英国宪法的起源,直至1689年制定,标志着具有近代意义的英国宪法的初步形成了。在这之前和之后还产生了许多的宪法性文件,包括:《权利请愿书》、《人身保护法》、等许多具有重大影响的宪法性文件。到19世纪宪章运动之前,英国的宪法基本上确立了以下宪政原则:王权有限,法律至上和保护公民权利,议会至上原则,立法权与行政权分离的原则,司法独立原则,司法权利的限制原则等等。可见,英国的宪法虽然还不完善,但也已经比较发达了。
  英国的宪法是在实践中不断完善的,因此,英国宪法的实施从来就不是问题,虽然期间也有宪法性文件被短暂废除的经历,但总体上,英国的政治生活是按照宪法的原则进行的。但是,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比如说:宪章运动时,人们追求的成年男子普选权问题,还有男女平等权利等问题。总体上来说,在宪章运动之前,英国的宪政是良好的,虽存在问题,但瑕不掩瑜。
  如上文所说,五四运动发生时,中国不存在正在实行的宪法,直到1923年,曹锟通过贿赂议员选举为总统,并迫使国会赶制了一部宪法,史称“贿选宪法”,它是以“袁记约法”为范本,用根本法的形式确认军阀的专制独裁,它也是中国正式公布的第一部宪法。随后的几十年里,在中国先后出现了多部宪法及宪法性文件。
  但是,中国长期处于“有宪法,无宪政”的状态,五四运动后,中国的宪政没有取得任何的进展。没有司法的独立,没有人权的保障,没有权力的制约,没有军队的国家化,没有行政的公开,也没有选举权的公民所有……名义上的宪法并没有得到实施,只是作为摆设,作为为统治者取得国家权力的工具。五四运动并没有给中国的宪政带来积极的作用,反而是使之停滞不前。
  1948年4月10日,宪章运动遭到了英国政府的镇压,英国政府解散了全国宪章派协会,《人民宪章》的六条诉求没有一条得到实现。在50年代宪章运动虽然没有消亡,但是再也没有30、40年代时期的辉煌了。从表面上看,宪章运动是失败了。但是,英国政府也看到了英国工人的诉求,并采取了妥协的态度,比如:宪章派代表进入议会,而且下院对《人民宪章》进行投票等。另外,从日后的英国宪政发展来看,《人民宪章》六条诉求中的五条都得到了实现,所以英国的宪章运动虽然没有达到目的,但宪章运动的原则胜利了。宪章运动在英国的宪政史上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
  相较于英国的宪章运动,五四运动对于中国的宪政并未产生多少积极的影响。但也不是毫无作用,至少在宣传宪政理念这一点上,我认为还是有一定的作用的。但是五四以后,中国的宪政没能在往前进一步。可以说,“近代中国宪政运动始于救亡,确止于启蒙。”究其原因,可总结为如下几点:
  (一)运动发生的背景不同

  宪章运动发生时的英国,是当时世界上的第一强国,拥有世界上最多的财富,最强大的军队,国家是统一的,政治是稳定的。而五四运动发生时的中国,军阀割据混战,人民生活困苦不堪。在那样的社会里出现民众运动,新的阶层介入到政治生活中来,只会使整个政局更加的不稳定。因此,五四运动的发生是不会对中国的宪政发展产生直接的积极影响的。
  (二)两次民众运动的诉求不同
  民众运动的发生源于某种诉求,五四运动的诉求总结如下:“(1)坚决拒绝在凡尔赛合约有关山东条款上签字;(2)严厉惩办曹、章、陆等卖国贼;(3)外交公开,坚决反对秘密外交;(4)人民集会结社,绝对自由,学生组织学生会,政府不得干涉;(5)男女公民在政治、经济、法律等个方面一律平等,全国各私立学校对妇女开放,实行男女同校;(6)反对旧礼教,废止祀孔等制度,采用白话文,废止文言文。”另外,五四运动的口号包括“民主”、“科学”、“自由”等,这也是五四运动诉求的体现。
  宪章运动是争取实现人民宪章的工人运动,他们的诉求是:取得普选权,参与国家的管理。也就是试图改革选举法案。1937年伦敦工人协会拟定了《人民宪章》,这一法案包括六大要点:(1)凡年满二十一岁之男子,精神健全,目前不在因犯罪而坐牢之列者,都有选举权。(2)秘密投票──以保障选民运用其投票权利。(3)国会议员不应有财产的资格限制──使各选区得选拔他们爱戴的人,不论贫富。(4)议员支薪──以便一个诚实的商人、工人和其他等人,能离职充当其选区的代表,为国家的利益服务。(5)选区平均分配──按照选民人数产生代表,不让小的选区侵占大区的选票。(6)国会每年改选──此系防止发生贿赂与恫吓事件的最有效办法,因为七年一次的改选可能使某选区被收买(即使采用秘密投票)。但每隔十二个月收买选区一次(在普选制度下)恐无人有此财力;而且议员的任期既为一年,就不能像现在这样公然违抗和出卖选举他们的人。
  英国宪章运动发生的原因是人们追求成年男子的普选权,是为了追求自己的政治权利,他们的诉求具体,是具体的权利要求,在《人民宪章》中,宪章派提出了具体的六条要求。而五四运动的诉求过于笼统,而且也没有提出具体的宪政要求。他们仅仅停留在了喊口号上了,“没有提出任何具体的民主诉求,比如改善民生,元首直选,改选国会,扩大选举权范围,公正选举,裁减军队,军队国家化,保障司法独立,行政公开,严格财政程序,等等,一个也没有提出。”
  另外,五四运动的最初目的是为了救亡图存,根本就不是为了宪政的实现而进行的斗争。当然,在救亡图存的目的下隐含着一些宪政的理念。所以,与直接的宪政要求相比,五四运动对于宪政的作用自然相形见绌。
  (三)运动的领导者有异
  宪章运动开始于1936年英国工人协会的成立,工人协会的成员中甚至包括一部分的议员。而且,宪政运动的领导者们来自各种工作岗位上,包括:奥布莱恩、洛维特 、奥康纳等人,不同的职业背景使得工人协会中可以广泛吸取各方面的意见。相比较之下,五四运动的领导者则显得过于单一了,清一色的文坛人物,陈独秀、鲁迅、胡适等等无不是舞笔弄墨者。“文学家的特点是想象力丰富,缺点是容易用想象代替事实。文学家参与群众运动,可以活跃气氛,激励士气,是完全可以的,但是文学家领导群众运动则会用想象代替事实,制定出不合事实的目标、纲领以及计划,导致运动失败甚至完全走向反面。”
  (四)采取的手段不同
  宪章运动者们采用了体制之内的手段,他们采用的集会、游行示威的方式,但他们并没有闹事,而是通过演讲、报刊等形式广泛征求民众的支持,向当局施压,以求在议院中通过他们的政治诉求。他们的集会、游行都是有组织的,秩序井然的。在格拉斯哥的示威中,作为伦敦工人协会代表团成员的韦德医生说:“我们有足够的武力”,“但那时不必要的,因为我们有足够的道义力量来实现我们的一切要求。”
  与宪章运动的秩序井然,和平进行不同,五四运动参加者们采取的是“直接行动”。火烧赵家楼,殴打“卖国贼”,燃烧小商贩的“日货”……这一切的一切,没有人去想做法是否合适,所以的参加者脑子里唯一的事情就是泄愤,就是逞一时之快,这不是请愿,是暴动,是无政府主义的体现,是对法律的亵渎。以暴制暴从来都不是解决问题的好办法,只会激生出更大的暴力。暴力使旧的社会陷入混乱,而施暴者又不能建立新的社会秩序,政治的正常发展必受阻碍。
  五四之后,中国的宪政几十年停滞不前。俗话说:不进步就是倒退。如此看来,五四运动对于中国的宪政是有害而无利的。相反,宪章运动则对英国的宪政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由此可见,即使是民众的诉求、运动也不见得就是合理无误的。在什么样的时间,什么样的地点、采用什么样的手段方式等,这些都是需要考虑清楚的。不然,可能会适得其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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