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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律的内容包括哪些

新之助 2015-10-07
汉朝

汉律考
  历朝法律皆有不同,那么汉律有何特点呢?
  汉律是汉代法律的总称。刘邦入关后﹐认为秦法烦苛﹐曾约法三章。后因三章之律太简略﹐难以适应统治的需要﹐萧何便在秦律的盗﹑贼﹑囚﹑捕﹑杂﹑具六篇外﹐又增户﹑兴﹑厩三篇﹐形成《九章律》。现从云梦秦律得知﹕秦本有《厩苑律》﹐则萧何所增也非新作﹐仍是采秦律旧文编订而成。惠帝时﹐叔孙通定汉诸仪法﹐作《傍章》十八篇。到武帝时﹐对包括法律在内的各种典章制度都有过较大的变革﹐曾有张汤制定的《越宫律》和赵禹的《朝律》。当时法网益密﹐律文繁多﹐据说律令三百五十九章﹐属于死罪者四百多条﹐可见刑法之严酷性。由于法令文书充满几阁﹐连主管者也不易遍睹﹐奸吏往往利用令文烦冗而营私舞弊。到成帝时﹐死罪有千余条﹐律文及其有关部分多至百余万字。到东汉和帝时﹐廷尉陈宠说当时死罪六百一十条﹐耐罪一千六百九十八条﹐赎罪以下二千六百八十一条。从西汉到东汉﹐尽管有人一再提出删削律令条文的建议﹐但都未能实现﹐而且令文日益繁密。据《晋书·刑法志》记载﹐东汉末年﹐汉律包括萧何的《九章律》﹐叔孙通《傍章》十八篇﹐张汤《越宫律》二十七篇﹐赵禹《朝律》七篇﹐又有《令甲》三百余篇﹐以及鲍昱关于嫁娶辞讼的《法比都目》﹐总共九百零六卷。
  汉代法律条文有律﹑令之分。律为主干部分﹐除盗﹑贼等律外﹐还有尉律﹑左官律等。令多为新增者﹐其中包括一部分皇帝的诏令。汉代因令文繁多﹐故又分为《令甲》﹑《令乙》﹑《令丙》。令的名称甚多﹐有《功令》﹑《金布令》﹑《秩禄令》﹑《廷尉挈令》等。除律﹑令外﹐还有程﹑科﹑品﹑条﹐这些应为律令的旁支﹐是对律令的补充。律令中除刑法外﹐也包括若干行政或民事法规。断狱时因缺乏适合的律令条文﹐所以还须藉助于所谓”比”或”例”。比是比附有关的律条以定罪﹐例是案例。史称武帝以后﹐仅死罪决事比就有三千四百七十余事。东汉时陈宠作《词讼比》﹐后为司徒府所遵用。比和例在汉代和律令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汉代用比﹑例定罪﹐这为官吏随意解释法律和专横独断开了方便之门。
  汉代律令条文由丞相﹑御史﹑廷尉掌管﹐他们还负有整理或修订令文的职责。东汉时这类职能转归尚书。
  汉代刑罚主要有死刑﹑耐刑。死刑分为斩首﹑腰斩。西汉初承秦制﹐肉刑的宫﹑劓﹑黥﹑刖尚有遗留。文帝除肉刑﹐代以髡发和戴铁颈钳﹑脚釱或笞刑。较死刑为轻的为徒刑﹐也称为耐刑﹐其中又分髡钳城旦﹑完城旦﹑鬼薪﹑白粲﹑隶臣﹑司寇数等。东汉卫宏以为髡钳城旦是拘役五年之刑﹐其余为四年到二年刑。拘役的犯人称徒﹐后世徒刑之名即源于此。较司寇为轻的是罚作﹐拘役三月到一年。
  法律对于官吏富人的偏护极为明显。贵族或有的官吏有罪可以先请﹐在判刑时即可轻免。法律规定﹐罪人若向国家交纳一定数量的粟﹑缣﹑钱币就可减轻刑罚。武帝时犯死罪者﹐交五十万钱便可免死﹐正如后来萧望之所说﹐法律使富者得生而贫者独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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