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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缓”刑名的由来 是谁提出了该设想

彼岸花开 2018-05-18
  死缓,是指对应当判处死刑,但又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2年期间就是犯者的改造期,如果表现良好,可以改为无期徒刑甚至是有期徒刑,给犯者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那么,“死缓”的谁提出来,且是出于什么背景原因而设置了该规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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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压反革命运动
  新中国建立之初,中国大陆展开第一次大规模镇压反革命运动。在这场运动中,在捕人杀人问题上,毛泽东特别对杀人持慎重态度,他考虑到:要提出杀人要控制数字、掌握界限的问题。他于1951年4月30日在一则批语中明确写道:“杀人不能太多,太多则丧失社会同情,也损失劳动力。在农村,杀反革命,一般不应超过人口比例千分之一,有特殊情况者可以超过这个比例,但须得中央局批准,并报中央备案。在城市一般应少于千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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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毛泽东还考虑到,光是提出杀人不能太多,要控制杀人数字,还是不够,必须提出具体的政策界限。在这些具体政策界限中,毛泽东准确地抓到了一个关键点是:怎样从有可杀之罪的人中分离出一部分不杀之人的问题。为此,他在前述同一批示中首次提出了可以有“死缓”刑名的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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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后来,毛泽东把他关于设立“死缓”刑名的设想,在中央政治局会议上提了出来。中央政治局讨论时,大家都同意毛泽东的这一设想。这样,在中央内部,就很快形成了设立“死缓”的刑名的统一意见,并于1951年5月上旬做出决定。1951年5月8日,毛泽东代中央起草了《中央关于对犯有死罪的反革命分子应大部采取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政策的决定》。按照当时的情况,这个决定又具体规定了判处“死缓”的比例。这个比例,在应杀的反革命分子中,只把十分之二列为可判死刑者,而把十分之八九列为可判“死缓”的比例。
  中央这个决定下达不久,全国公安会议在北京召开。这次会议上确定了“死缓”刑名,并形成《第三次全国公安会议决议》。这个决议,是经过毛泽东逐字逐句修改并批准发出的。这样,毛泽东关于设立“死缓”刑名问题,实际上就确定下来了。后来,这一刑名一直被中国法律所沿用。
关键词: 死缓刑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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