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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法律为何要规定“弟不证兄,妻不证夫”

新之助 2016-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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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律
  我们知道,《大明律》较唐律严苛。但就法律意义看,它在法律制度的容隐方面,也同样延续了前朝许多相关规定,比如曾专门规定了同居亲属有罪互相容隐,“弟不证兄、妻不证夫、奴婢不证主”等法律原则。
  在此,我们先谈谈何为容隐?亲亲相容隐,亦称为同居相容隐、亲亲得相首匿等,是中国古代中华法律体系中一项规定,指“禁止亲属之间互相控诉或者作证,以保护传统的伦理秩序”的规定。
  亲属容隐的确切含义从字义上讲,“容”,容许、允许也,“隐”,隐瞒、隐匿也。所谓容隐制度,即对于亲属犯罪知而不举告,帮助掩盖犯罪事实或通报消息及帮助逃捕,藏匿人犯及帮助脱拘,伪证或诬告,变造或湮灭证据,资助犯罪人衣食住行等一系列妨害国家司法行为中的一项或多项,予以免除或减轻处罚,又称为“亲亲相为隐”或“亲属相为容隐”,简称“容隐”。
  容隐制度在中国古代伦理法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在当今,也有其存在的合理价值,研究这一制度对今天的法治建设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中国古代容隐制度概述容隐制度在中国的法律史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这一思想不但及于中国两千多年的整个封建帝制时代,而且其渊源可上溯至春秋之际,其延续可及民国整个过程,即使在今天港、澳、台地区的法律制度中也并未完全摒弃之。

关键词: 明朝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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