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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政府发行收敛民才的“昭信股票”

山南慕北 2015-11-12
昭信股票

昭信股票
  晚清的所谓“昭信股票”,实际上是清政府于1898年发行的第二次公债。既然属于公债,为何却名为“股票”,而且还冠之曰“昭信”?要解释个中缘由,需从清政府发行第一次公债说起。
  1894年,清政府为应付甲午战争军需浩繁、内帑空虚之困境,以“息借商款”名义发行第一次公债。但因贪官污吏的层层敲诈勒索与劝捐之意完全相背,弊端百出,仅半年之后即不得不停止发行,并使公债这一新事物信誉扫地。
  到1898年,清政府又面临甲午战败向日本赔款而财政左支右绌的窘困。是年1月,右中允黄思永向朝廷上了一道“奏请特造股票筹借华款疏”,提出仿西方国家以股票筹借巨资之例,再次发行公债。他认为“股票胜于银票,故举国信从,趋之如鹜……中国风气若开,岂难渐收成效。”鉴于此前“息借商款”之种种弊端,唯需建立良好信誉,“中国集股之类,惯于失信,人皆望而畏之,即铁路、银行、开矿诸大端,获利亦无把握,收效未卜何时,故信从者少。”所以,应将该债券名为“股票”,并冠以“昭信”名目,“以冀通行而昭大信”。黄思永还乐观地表示:“因国计自强派股,皇上昭示大信,一年见利,既速且准,自非寻常股票可比,安见将来风行之盛,不如外洋”?
  此疏入奏之后,朝廷谕批“著户部速议具奏”。户部当时正愁赔款无着,也赞同“息借华款为补救万一之谋”,遂于2月上奏朝廷,请求准由该部“印造部票一百万张,名曰昭信股票,颁发中外”。另对黄思永提出“先派官借以为民倡”的做法,户部也表示赞成,奏请朝廷“降旨饬令在京自王公以下,在外自将军督抚以下,无论大小文武现任候补候选各项官员,均领票缴银,以为商民之倡。”由于发行“昭信股票”是应赔款之急,因此户部特别强调,各省地方官须将发行数额随时报部,“听候拨还日本赔款,无论何项,不准挪移动用。”
  值此之际,清廷最高统治者也别无他法筹集大宗款项,只能当即应允照行。上谕宣称:“当此需款孔亟,该王公及将军督抚等均受朝廷厚爱,各省绅商士民,当亦深明大义,共济时艰。”于是,名为“股票”,实为公债券的“昭信股票”就这样堂而皇之地出台了。
  发行该票的清政府和认购的官民,理应是一种债权与债务关系,而当时对此种债务关系有明确认识者却为数甚少。
  3月初,户部奏准发行“昭信股票”章程17条。该章程规定:每票100两者印50万张,计股银5000万两;每票500两者印制6万张,计股银3000万两;每票1000两者印制2万张,计股银2000万两,共计1亿两,由户部设立昭信局遴选司员经理。
  “昭信股票”的式样是四周为龙边,录印奉旨年月,开列领票银数,下半分20小方,写明年份银数,每年付还一次即裁去一方,后幅印有“昭信股票”简明章程。每票编列号数,纸心及骑缝各盖印一颗,印花用朱色印泥。每票除联票外,另缮号册,以备稽查。
  户部设立专门机构即昭信局,局内设给票处、收银处。各省藩司设昭信分局,以省命名。在京认股,款交户部昭信局,照章领票。在外认股,款交省昭信分局领票,或交殷实商号代为领票,款存该号候拨,惟该商号须有各商号连环保结,报部报司存案,始准承办。至于认股之人,或开列官阀姓名,或堂名别号,悉听其便。
  “昭信股票”规定20年还清,以年利5厘计息,遇闰不加增。前10年还息不还本,后10年本息并还,本还则息减。“商号承办收发股票本息,亦宜略酬其劳,拟令京外汇兑此项票款概交该商号专办,以资津贴。”另还规定:“昭信股票”可以抵押售卖,与产业凭券无异,惟抵押售卖后应报局立案。如有遗失,可向所在地昭信分局挂失,由昭信分局出示禁止抵押售卖遗失“股票”。3年之后,由昭信分局给予凭单,将原票作废,“所有应付失票之本息,仍按认股年例给发”。为防止勒索现象发生,户部所订章程严格规定“不准勒令捐输”,“倘各州县印委及经手劝集之人有藉端扰累勒捐者,准人告发,或别经访闻的确,即分别治罪。”
  不难看出,与4年前的第一次“息借商款”相比较,“昭信股票”已更为明显地具有近代公债的性质。但是,“昭信股票”仍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近代公债存在着差异。发行该票的清政府和认购的官民,理应是一种债权与债务关系,而当时对此种债务关系有明确认识者却为数甚少。清朝统治者可以要求文武百官“领票缴银”,王公大臣也有请求免领债票,将所缴银两作为报效者,朝廷则给予奖励,使所谓“股票”变相成为一种捐输。
关键词: 股票 清朝 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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