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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百姓生活收入、基本生活情况如何?

山南慕北 2015-10-29
宋代百姓

宋代百姓
  北宋后期,张耒提到洛阳西部山区山民的生活状况时,写诗道:“山民为生最易足,一身生计资山木。负薪人市得百钱,归守妻儿蒸斗粟。”大概是一天收入100文左右。四川嘉州渔民黄甲,自祖父以来,世代以捕鱼为业。南宋前期,“家于江上,每日与其妻子棹小舟,往来数里间,网罟所得,仅足以给食”。“极不过日得百钱。”每天一般不超过100文(铁钱)。南宋中期,三峡地区的长江渔民中,“老父家住逢家洲,无田可种渔为舟。春和夏炎网头坐,茫茫不觉秋冬过。卖鱼日不满百钱,妻儿三口穷相煎。朝飧已了夕不饱,空手归去芦湾眠”。每天的收入,最多也不过100文,全家尚吃不上饱饭。北宋中期的吕南公记载:“淮西达佣,传者逸其名氏。佣不习书,未尝知仁义礼乐之说,翳茨为居,与物无竞,力能以所工,曰致百钱,以给炊烹。或时得羡于常,则尽推赢易酒肉以归。”淮西这位以打零工养家的佣者,靠出卖劳动力,每天平均约可得钱100文,有时挣钱多于日常,便将多出的部分打酒买肉,与妻儿宴饮欢歌,十分潇洒。洪迈载,都昌县农妇吴氏丧夫无子,独自养活“老且病目”的婆婆,“为乡邻纺缉、漧濯、缝补、炊爨、扫除之役,日获数十百钱,悉以付姑”。一位勤劳的青年妇女在乡间打零工,每天可以挣钱数十文,多不过100文,以此来养活婆婆和自己。以上足见,100文及数十文是乡村下层百姓普遍的每天收入。不过一家一般不会只有一个人有工作挣钱的能力,所以一般会高于100文。
  北宋时,沧州有妇人“幼年母病卧床,家无父兄,日卖果于市,得赢钱数十以养母”。在城镇卖水果的利润收入是每天数十文。庆元初,江东饶州市民鲁四公,开了一家小食品店,“煮猪、羊血为羹售人,以养妻子。日所得不能过二百钱,然安贫守分”。日均收入200文以下。南宋时,“吴中甲乙两细民同以鬻鳝为业,日赢三百钱”。吴中即平江府有专门靠卖活黄鳝为生者,每天可得300文,但过的仍是贫穷的生活。这是南宋时期城市的情况,每天收入最多不过300文,因为城市消费水平较高,所以与前者一样,都只能维持贫困的生活水平。史实表明,在城市开店铺者,不一定就不是穷人。我们还见到以下两例,可以进一步证明:元祐末,安丰县娼女曹三香得了“恶疾”,“拯疗不痊,贫甚,为客邸以自给。”一位“贫甚”的病妇,开了家旅店以自给。淳熙年间,福州城西居民游氏,“家素贫,仅能启小茶肆,食常不足,夫妻每相与愁叹”。这家小茶馆收入很少,养活不了一家人。
  李昭玘曾指出:“贩妇贩夫,陆拾枣栗,水捉螺蠯,足皲指秃,暴露风雨,罄其力,不过一钧之举;计其价,仅足一日之食。”他的论断可以概括以上论述:一般而言,下层百姓每天辛勤劳动的收入,仅够一天的生活费用。淳熙年间,临海县令彭仲刚在谕俗文中也指出:“农工商贩之家,朝得百金,暮必尽用,博奕饮酒,以快一时,一有不继,立见饥冻。”一般也是每天收入100文。
  那么,一个人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费用是多少呢?
  吃饭是生存的基本前提和基本消费。宋人与现代人不同,每天仅早晚两餐,官员士人概不例外。如政和六年(1116年),曾贵为宰相的张商英在荆南写给友人的一封信中提到:“老夫行年七十有四,日阅佛书四五卷,早晚食米一升,面五两,肉八两,鱼酒佐之,以此为常”。庆元年间的饶州寓士许某,“家四壁空空,二膳不足”。饶节、喻良能等人均曾提到:“百年七万二千饭”,都是按一日两餐计算的,说明是普遍的饮食习惯。
  再具体到一天的粮食消费量,史料中有不同的记载。
  有一天1升的。宋太宗时王禹偁言:“假使天下有万僧,日食米一升,岁用绢一匹,是至俭也”。富贵以后的范仲淹,在老家苏州创办义庄,以赡养族中的穷人,日常标准是:“人日食米一升,岁衣丝一匹。”南宋后期的婺州人王柏说道:“某虽无用于世,七十六年,吃了二百七八十石米,可谓古今之幸民。”平均每天1升左右。宋末方回说,东南地区的佃户“五口之家,人日食一升,一年食十八石”。如王禹偶所言,这都是“至俭”的穷人标准,未必能吃饱。
  有一天1升多的。绍熙年间,朱熹在潭州岳麓书院时,“议别置额外学生十员,以处四方游学之士,依州学则例,日破米一升四合,钱六十文”。学生的标准是每天米1升4合。南宋末方回指出:“近世东南……人家常食百合斗,一餐人五合可也,多止两餐,日午别有点心。”一顿吃5合,一天两顿即1升,加上中午的点心,就是l升多了。
  有一天2升的。春天调发挖河的民夫即“春夫”,历来“不给口食,古之制也”。宋太祖“恻其劳苦,特令一夫日给米二升,天下诸处役夫亦如之,迄今遂为永式”。一天2升是民夫的口粮。大中祥符年间,范仲淹在南京求学时,生活清苦:“日惟煮粟米二升,作粥一器,经宿遂凝,以刀为四块,早晚取二块,断虀十数茎,醋汁半盂,人少盐,暖而啖之。如此者三年。”这是每天食小米2升的实例。北宋后期,李復有诗云:“人负六斗兼蓑笠,米供两兵更自食。高卑日概给二升,六斗才可供十日。”这是随军运粮民夫的定量。两宋之际,南剑州顺昌县石溪村民李甲,40岁了还未娶妻,食宿于弟妇家。日常靠伐木烧炭出卖为生,“得钱则日籴二升米以自给,有余则贮留,以为雨雪不可出之用,此外未尝妄费。”这是自我定量。两宋之际的庄绰说:“健啖者一饭不过于二升”,是为大肚汉的饭量。南宋后期的严州人方逢辰有诗云:“清溪眇如斗大邑,万山壁立土硗瘠。……父母夫妻子妇孙,一奴一婢成九口。一口日啖米二升,茗醝酰酱菜与薪。共来日费二三斗,尚有输官七八分。”这户有雇工两人的人家,应属于小康水平,每人平均日食2升。吕颐浩也感叹道:“良田万顷,日食二升”。淳熙三年(1176年),有日本商船被大风吹到明州,“众皆不得食,行乞至临安府者复百余人。诏人日给钱五十文、米二升,俟其国舟至日遣归。”日食2升是朝廷抚恤外国难民的标准。南宋中期的赵汝愚说:“吾曹盛壮时,日食二升米饭,几不满欲。”青壮年男子,2升米还嫌吃不饱。法令规定:“流囚居作者,决讫日给每人米二升。”囚粮标准也是每天2升。
  有一天2.5升的。绍兴初,在福建镇压范汝为造反的官兵,每人“日费米二升五合,钱一百。”绍兴末,官方计划从利州路向大散关边防“运五万人三月粮,人日食二升半,计运米十一万三千五百斛”。也是前线战士的口粮标准。宋孝宗时袁说友指出:“且今士卒日给,虽等杀不同,大率不过二升半米,与百金而已,此固从昔定数。”
  士兵的口粮平均也是2.5升。士兵、体力劳动者或者壮汉,一般日食2升半。
  有一天3升的。宋仁宗时,知苏州范仲淹言:“如丰穰之岁,春役万人,人食三升,一月而罢,用米九千石耳。”供应民夫的口粮是每天3升。熙宁五年(1072年),朝廷为前往五台山参拜的日本僧人成寻等8人提供路途盘缠,规定得非常具体:每天“每人各来(米)三胜(升),面壹斤叁两贰分,油壹两玖钱捌分,盐壹两贰分,醋叁合,炭壹斤壹拾贰两,柴漆斤。”是为朝廷招待外国僧人的标准。元丰七年(1084年)前,“保甲遇旬上,每人日支口食米三升、盐菜钱一十文”。值勤的保甲每天口粮3升,外加10文莱钱。这些显然是足够吃饱的标准。
  对于低消费的广大人民群众而言,综合男女老幼,平均标准应以1.5升为宜。但仅有粮食是不行的,还必须煮成饭,还需要柴、菜、调料等生活必需品。宋末的两浙人方逢辰,在首诗中有笔账目:“父母夫妻子妇孙,一奴一婢成九口。一口日啖米二升,茗醛酰酱菜与薪。共来日费二三斗,尚有输官七八分。”照此计算,9口之家的日常消费,总共为2至3斗粮食,权且约以2.5斗计,那么除了1.8斗的口粮外,其余7升粮食的价钱为“茗醛酰酱菜与薪”,即副食与燃料的价钱,人均0.77升即7合7勺。也就是口粮的38.8%。由于粮价因地而异、因时不同,要综合考察基本生活费用,必须和钱一起综合衡量,或以钱为综合衡量单位。
  官方的救济标准,可以视为生活费用的底线。熙宁二年(1069年)十一月,开封因大雪苦寒,不少贫穷市民被冻死,朝廷下诏救济:“令籍贫民不能自存者,日给钱二十。”元祐二年(1087年)范祖禹在开封时指出:“饥穷之人,日得十钱之资,升合之米,则不死矣。”熙宁二年的每天20文中,包括购买食品费用,元祐二年的10文,则是除了食品之外的其他必需费用。也即在当时的开封,维持生命的最低费用是每天20文。宣和二年(1120年),诏书要求安置贫民的居养院中,官方为居养人每天供应粳米或粟米1升和“钱十文省,十一月至正月加柴炭,五文省,小儿减半”。还有钱10文省,冬季十一月至正月每月外加柴炭钱5文省,小孩减半。南方地区差别不大。宋徽宗时,杨时载两浙杭州的居养院,官方对居养人的供应标准是:“人给米二升,钱二十。”每人每天给米2升,钱20文。
  南宋绍兴十三年(1143年),朝廷规定,对那些无人供饭的囚犯,由官方拨钱供应:“临安日支钱二十文,外路十五文。”在临安府者每天支钱20文,外地者每天15文。临安府物价高,20文可以保证其饿不死,而在外地,15文就够了。绍兴三十二年,洪适言:“沿边已招纳降胡,若使之饥寒失所,则必怨望。如萧鹧巴一家余二十口,券钱最多,日不过千六百金,尚不给用,则其余可知。”招待投降的金国大将一家,官方每天的拨款是1贯600文,若以22人计,则人均72文,对于大将家庭来说,确实不够用。宋孝宗时,陈造与人讨论淮南救灾问题时,建议兴修水利,以工代赈:“一夫日与米五升,钱百五十。人食二升,用钱五十,其余劣可饱二三口,彼何患不乐从。一家二人从役,则六七口免涂殍矣。某亲见熟乡之募人焊田,食之而日与百钱,民奔趋之。”一位青壮男子,每天的基本消费是米2升、钱50文。南宋中后期,随着物价的上涨,生活费用提高。如宋宁宗时,湖州按朝廷指令每天造甲二副,“所用工匠,并是追逮,则非应募。其人在甲局,每日等差支钱,日二百,下至一百五十文,固不敢减克。然只能养其一身,而不能养其一家”。每天工资150文至200文,只可以供个人食用而不能养家。宋宁宗时朝廷赈灾:“朝旨人日给米二升,钱二十。”人均基本消费是米2升,钱20文。建康府于宝祐四年(1256年)所创建的安乐庐,是安置旅行中的军民客商的官办医疗救助机构,除了医药费外,“每病人一名,曰支白米一升,柴炭钱三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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