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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中央官学与地方官学 宋朝中央官学和地方官学的特点

山南慕北 2016-03-18
宋朝文人

宋朝文人
  宋代在文化方面的成就也是相当繁荣的,不仅有代表成果“宋词”以及一大批优秀的文学家,还有培养人才的书院、以及配套的中央、地方教育制度、教育机构。
  宋代中央官学与地方官学
  宋在国子监下设置教授经学的国子学、太学(四门学、广文馆及辟雍存在时间短暂),传授各种专门知识和技艺的武学、律学、医学、算学、书学、画学。辽在国子监下曾置上京、中京、东京、西京、南京五国子学。金国和元代仿宋在国子监辖下除设立国子学外,还建置以本民族语言进行教学的学校,如女真国子学,蒙古国子学等,亦分别称国子监。其目的在于保存和发展本民族的语言文字,保持本民族的性格特征与传统。
  地方官学仍照唐制按地方行政区域建学。宋地方行政分路、州(府、军、监)及县三级,州以下设置教授儒经的学校。辽、金仿宋建有府学、州学及县学。元地方行政分路、府、州、县四级。各级均设置教授四书五经的儒学,内附设小学。
  中央官学的特点
  封建社会后期中央官学的发展,具有如下特点:
  ①思想统治愈益强化。“存天理灭人欲”的理学教育思想,到南宋末年以后,更获得正宗地位。元代开始,朱熹注的《四书集注》被御定为基本教材。
  ②等级限制逐步消失。宋代国子学与太学的等级限制已趋宽松。元、清是中国境内少数民族所建立的统一政权,统治以汉人为主体的国家,故学校的民族界限极森严。少数民族生员在学的待遇与出仕,均优于汉族国子监生。但就同一民族的学生而言,等级限制逐步趋向消失。
  ③太学教学组织形式的不断发展。宋皇祐、嘉祐年间,太学中推行胡瑗的“分斋教学”(又称“苏湖教学法”)。其特点是经义与实学并重,因材施教与学友互相切磋相结合。宋熙宁、元丰期间,推行王安石创立的“三舍法”,即在太学中分置外舍、内舍与上舍,建立了一套品德与学业兼顾、平时考查与升舍考试并重的升舍及诠选制度,试图将国家选拔人才与培养人才统一于学校。元延佑期间,继 “三舍法” 建太学六斋,分上、中、下三等,每等各二斋,东西相向。三等之间,始有确切的程度区分。汉人升入上两斋,蒙古及色目人进入中两斋,实行积分制。明、清因之。明国子监首创监生“历事”制度,即监生实习制度,时间1~年不等。
  地方官学的特点
  宋的地方教育比汉、唐发达,其特点如下:如
  ①设立专管地方教育的行政长官。宋熙宁四年(1071)始设诸路学官。宋崇宁二年?11,诸路设提举学事司。
  ②国家颁置学田作为地方学校的固定经费。宋天圣元年(1023)第一次赐兖州学田。宋熙宁四年田。宋诏诸州“给田十顷赡士”。凡地方官学均有相应的定额学田,田租收支由学校经理。
  ③注意发展地方科技教育和武学教育。两宋继唐在地方设立医学。
  ⑤形成了较完善的学校管理制度。宋以后分别建立了府、州、县、社各类学校的建制与廪养制度(规定教官名称、职责以及学生人数和待遇),教学制度,考试制度,奖惩制度,以及向中央国子监输送监生的贡士制度等,颇为详备(见中国古代地方官学)。
  总之,中国封建后期官学,就建制而言,从中央到地方,堪称完备。但其在培养人才方面所发挥的作用则视各个朝代各个皇帝的政治统治力量强弱而转移。而地方官学的兴衰,则更与州、县守令对待教育的态度直接相关。宋熙宁、元丰时期,明洪武、永乐时期,太学、国子监颇具特色。北宋胡瑗受聘苏州、湖州府教授,所创造的“苏湖教学法”,在中国古代教育史上尤为著名。一般说,历代多数帝王热衷于科举取士,而忽视培养人才的学校,尤其在每一朝代后期,学校徒有形式,仅为生员取得应科举考试的一种资格而已。宋以后,怎样处理科举取才与学校育才的关系,一直是封建政论家和教育家所争论的重要课题。
关键词: 宋朝 文化 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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