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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的户税和地税

新之助 2015-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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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
  唐朝的税目繁多,赋税制度较复杂,除了众所周知的两税法,比较重要的还属户税和地税。此两项税种在政府收入中贡献颇大。
  均田制度的瓦解,农民的大量逃亡,使唐政府系之于丁身的租庸调制度再也无法维持了。为了弥补财政的亏空,唐政府先后添置了许多新的税目,使赋税制度越来越混乱。其中,盐税的数量固然很大,但就其发展前途来说,以户税和地税最为重要。
  户税,即根据资产分天下户为九等,按户等税钱。这一税制,在唐初已实行。769年(大历四年),唐代宗又下令规定了户税钱的九等比额,其中上上户税四千文,每低一等减五百文,到下下户五百文。现任官亦得纳税,一品准上上户,九品准下下户。如一户数处做官或数处有田庄,得按官品、资产所应定的户等在各处纳税。百姓有邸店、行铺及炉冶,按本户等加二等征税。寄居在异乡的卸任官吏,寄庄户从七等户税,寄住户从八等户税。其他诸色浮客及暂时寄住户等,一概在居住地依八、九等户纳税。此后,户税在政府的收入中日益增多。
  地税,是由唐初的义仓税发展而来。628年(贞观二年),唐政府令天下州县建置义仓,规定王公以下的土地亩税二升,以备凶年。唐中宗以后,国家的财政日益困难,义仓存粮全部用作填补政府的亏空。这样,义仓粮就成了国家的一项正式税收,连义仓粮的名称也改称为地税。地税额亩收二升一直维持到763年(广德元年),此后即不断增加,并开始一年两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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