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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监察机构的内容 唐朝监察制度的特点

彼岸花开 2016-03-18
唐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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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察机构是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是管理行政监察事务的行政机关。隋唐时期的中央监察机构为御史台。御史台的最高负责长官是御史大夫,正三品,有副手二名,称御史中丞,正四品下。他们的职务是“掌持邦国刑宪典章,以肃正朝廷”。
  唐朝监察机构的内容
  御史台所属机构有三:台院、殿院和察院,分别由侍御史、殿中侍御史和监察御史任职。三院监察官品阶不同、职掌分明,构成一个十分严密的监察系统。高宗龙朔二年改御史台为宪台,御史大夫为大司宪,御史中丞为司宪大夫。武后光宅元年又改左、右肃政台,睿宗景云二年令并而为一,仍称御史台。至开元初年始定制。台院台院的侍御史在监察官中地位较高,从六品下,额定四员,其职主要是纠举百僚及入阁承诏知推、弹、公廨杂事。推即推鞫狱讼,唐代由御史台官员负责和参与的推鞫形式,有西推、东推和三司推。西推、东推为台院将对中央及诸州的审讯事务划分为东西两个部门。三司,本来指御史台、中书、门下三个机构。三司推则是一种特别审判,遇有重大案件,则由尚书刑部、御史台、大理寺一同审判,为三司推事(《通典.职官典》)。弹即弹劾,弹劾违法的官吏是侍御史的基本职责,御史行弹劾有一定的手续和仪式。对五品以上的大官的弹劾多采取仗弹的方式,即在皇帝坐朝时,御史服朝冠,对着仪仗宣读弹文。弹劾对那些犯不法行为的大官有一定的威慑作用。弹劾是「以刑法典章纠正百官之罪恶」,实质是在朝廷起诉,是把司法权拉入行政权的一种形式。公廨杂事指台内的日常事务。侍御史知杂事,就是总判台事,相当于台院的负责人。殿院殿院的殿中侍御史地位仅次于侍御史,从七品下,定额六员,其职务是掌殿廷供奉的仪式。殿中侍御史的一项重要职责就是检查朝班时百官的仪态行履,维护朝廷的秩序和尊严。此外也有推按狱讼、监京城仓库和分巡两京的任务。察院察院的监察御史在监察官中品阶较低,正八品上,额定十员,但职掌范围却十分广泛,权限也大。巡按郡县,检查地方官吏,为作为监察官的主要任务。监察御史出使在外,往往数月半年。从高宗开始,监察权开始直属皇帝,监察官因直接受皇帝委派,气派很大。另外,巡查馆驿、监仓库、监诸军,也属于监察御史的职掌范围。玄宗时规定监察御史负责对尚书省六部实行监察。开始时,由一个监察御史负责监察两个部,后来大约事务繁重,改为由六个监察御史分别监察吏、礼、兵、工、户、刑各部,号称「六察官」,形成御史台对尚书省的分察制度。十道巡按唐代地方官吏的监察,还以十道巡按的方式进行。御史出巡制度的建立,对于由下而上的地方情况上报制,是一个重要的补充,使中央得以更全面化地了解各地的情况。出使御史要了解各地的吏治好坏、经济状况、治安情形,发现人才。唐中期以后,中央政府为加强对地方政权的控制,御史的出使更为频繁,其检查了解的重点,也逐渐转向财政方面。十道巡按和监察御史不同处是,监察御史出按州县,主要是推鞫狱讼,一般多带着君主的敕命,或者是地方出了较大的案件,需要中央派监察官前往处理,带有特使性质,而十道巡按则是一种常态性的巡回检查制。另外十道巡按的官员不只监察御史可担任,其它官员充任亦可。
  唐代监察制度除御史台外,还有言谏制度,并设置了谏官组织,有左右散骑常侍,左右谏议大夫,左右补阙,左右拾遗等。谏官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国家决定的政策、法令,以及某些重大政策和制度,如认为不妥,有权向皇帝规谏。唐代历代皇帝从长期的统治中总结经验,认为这种规谏有助于皇权的行使和国家的统治,同时也是对宰相的一种监督,因此设置专官执掌。谏议大夫和给事中,同称侍臣,而御史则为法吏。
  监察制度具有以下主要特点
  ①组织独立,自成系统。自两汉后,监察机构基本上从行政系统中独立出来,从中央到地方都有专门机构和职官,自成体系。地方监察官直接由中央监察机构统领,由中央任免;作为“天子耳目”的监官有相对的独立性,从而为监察制度的逐渐完善和监察效能的发挥提供了组织保证。
  ②历代对官吏的监察渗透于考核、奖惩制度之中,并实行重奖重罚。
  ③以轻制重,对监官采用秩卑、权重、厚赏、重罚的政策,给级别低的监官以监察级别高的官吏的权力。
  ④监察机构的权力来自皇权。随着中央集权的加强,皇权的膨胀,监察机构的权力也随之提高,甚至被任意扩大或滥用,从而使监察制度畸形发展,如元代的监察制度带有民族压迫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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