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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嫡长子继承制 商代的嫡长子继承制

山南慕北 2016-02-26
嫡长子继承制

嫡长子继承制
  嫡长子继承制对于中国君主专制政体的具体运行方式更具有无比深远的影响。无论是嫡长制本身还是它的各种变态形式,在“家国同构性质下的专制政治”这一大前提下,都只能流了一种非智能的选择方式,都必然导致君主在权力和实际能力之问发生严重的脱节和矛盾。
  嫡长子继承制
  嫡长子继承制是宗法制度最基本的一项原则,即王位和财产必须由嫡长子继承,嫡长子是嫡妻(正妻)所生的长子,西周天子的王位由其嫡长子继承,而其他的庶子为别子,他们被分封到全国各重要的战略要地。由嫡长子继承的王位可以确保周王朝世世代代大宗的地位,庶子对嫡子的大宗来说,是小宗,而在自己的封地内又为大宗,其继承者也必须是嫡长子。西周的嫡长子继承制目的在于解决权位和财产的继承与分配,稳定社会的统治秩序。《大明令·户令》规定:“凡嫡庶子男,除有官荫袭,先尽嫡长子孙,其分析家财田产,不问妻、妾、婢生,止依子数均分;奸生之子,依子数量半分;如无别子,立应继之人为嗣,与奸生子均分;无应继之人,方许承绍全分。”
  中国在秦朝以前曾是奴隶社会,爵位和封地财产结为一体,因此当时存在土地财产主要由长子继承的情况。在日本以及其他地方的封建时代,也存在类似的情况。欧洲封建社会的长子继承制,包括了长子继承财产,封建贵族的爵位和土地传给长子,其余的儿子因缺乏财产为谋生而沦为骑士。中国受井田制均田思想的影响很深,因而财产实行诸子平等均分。欧洲由于长期处于封建社会,为了防止家族封地和财产实力不因后代的分割导致变小变弱,因而财产也实行长子继承制。在中国,女真人建立的金朝、蒙古人建立的元朝,曾一度在法律上规定诸子按照身份等级的不同实行不同份额的财产继承权。
  周代嫡长子继承制
  纵观整个中国历史,嫡长子继承制是中国古代一夫一妻多妾制下实行的一种继承原则(制度),是维系宗法制的核心制度之一。嫡即正妻、原配,正妻所生之长子为嫡长子。法律规定嫡长子享有继承优先权。该制度起于商末,定于周初。具体规定为“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在奴隶制(礼制)时代,主要适用于宗祧继承中--此时家国一体,宗祧继承可涵盖王位继承、爵位继承、官位继承。进入封建时代,法律严格区别嫡庶,在王位继承、爵位继承、官位继承和宗祧继承中实行嫡长子继承制,在财产继承中诸子均有继承权,嫡长子仍处于优势地位--王位、爵位、官位、宗祧不可分割,财产可以分割是原因之一。这种制度体现了等级观念,与宗法制度、妻妾制度相表里;但在当时多妻(妾)制条件下,一定程度避免了继承中的矛盾冲突。
  商代的继承制度是父死子继,辅之以兄终弟及。西周初年,周公制礼作乐,始行嫡长子继承制。周制:统治阶级内部划分为天子、诸侯、卿大夫、士四个等级,财产和地位,世世相传,实行世袭制。在各个等级中,继承财产和职位者,必须是嫡妻长子;如果嫡妻无子,则立庶妻中地位最尊的贵妾之子。所谓“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春秋公羊传·隐公元年》)。这种继承制度与商制相比,有效地避免了统治阶级内部兄弟之间为争夺权位和财产的继承而引发的祸乱,从而维护了王权的威严和社会的稳定。
  皇位的嫡长子继承制度在封建社会看来是一种成熟的继承制度,它对稳定社会有着重要作用。但在今天看来,他是一种非智能的制度,随着社会的进步,它必将被人抛弃,由进步的制度所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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