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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个人破产”清理案件

历史君 历史上今天 2024-04-01
        2019年10月9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平阳县人民法院通报个人债务清理案件,成为全国首例“个人破产”。
        当天上午,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平阳县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通报了平阳法院办结的温州某破产企业股东蔡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此案也成为全国首例个人债务清理案件。
        据悉,债务人蔡某是温州一家破产企业的股东,企业破产后,蔡某被判定需要承担214万余元的企业债务连带清偿责任,但是调查后发现,蔡某实际上并没有清偿能力,法院最终也接受了他提出的按1.5%的清偿比例即3.2万余元,在18个月内一次性清偿的方案。
        外界认为这意味着个人破产制度开始试点破冰,但同时也有人担心一旦若许可免责被滥用,有可能诱发恶意逃废债,诱发道德风险,损害破产程序的公平受偿。
        案件回顾
        本案中,蔡某作为破产企业的股东,经生效裁判文书的认定,本应对该破产企业214万余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法院经过调查后发现,蔡某名下的财产,仅在其现就职的瑞安市某机械有限公司持有1%的股权(实际出资容额5800元),另有一辆已报废的摩托车和零星存款。
        此外,蔡某长期患有高血压和肾脏疾病,医疗费用花销巨大,孩子又正在上大学,家庭长期入不敷出,夫妻二人每月共计不到8000元的收入确实没有能力偿还此次的巨额债务。
        在9月24日平阳法院主持召开的蔡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中,4名债权人对蔡某的实际生活困难表示理解和同情,同意为债务人保留必要的生活费和医疗费,自愿放弃对其剩余债务的追偿权,并同意债务人可以自清理方案履行完毕之日起满3年后,恢复其个人信用。
        同时,蔡某也以宣读《无不诚信行为承诺书》的方式承诺,除管理人已查明的财产情况外,无其他财产;若有不诚信行为,愿意承担法律后果,若给债权人造成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债权人同意蔡某提出的清偿方案,按1.5%的清偽比例3.2万余元,在18个月内一次性清偿。同时,蔡某承诺,该方案履行完毕之日起六年内,若其家庭年收入超过12万元,超过部分的50%将用于清偿全体债权人未受清偿的债务。
        另外,会议也明确了自债务集中清理方案全部履行完毕之日起六年内,若发现蔡某未申报重大财产,或者存在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逃废债行为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恢复按照原债务额进行清偿。
        9月27日,平阳法院签发了对蔡某的行为限制令,并终结对蔡某在本次清理所涉案件中的执行,最终,该案得以办结。
        结语
        虽然个人破产制度本质上兼顾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的利益,保护的是善意、诚信的债务人,而不是恶意的债务人。但个人破产制度毕竟会对破产者采取一定的惩戒措施,会对个人在信誉、工作、生活、社交、婚姻等多个方面产生严重的不利影响,所以除非是万不得已,我们最好还是不要轻易申请个人破产。不过,就这项制度本身而言,只要它能顺利落地并随着时间的发展而陆续完善,那它对于整个社会来说就一定是一种进步。
关键词: 个人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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