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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反毒品日

节日介绍

6月26日是国际禁毒日即国际反毒品日。1987年6月12日至26日,联合国在维也纳召开有138个国家的3000多名代表参加的麻醉品滥用和非法贩运问题部长级会议。会议提出了“爱生命,不吸毒”的口号。与会代表一致同意将每年的6月26日定为“国际禁毒日”,以引起世界各国对毒品问题的重视,同时号召全球人民共同来解决毒品问题。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吗啡、可卡因等。它首先损害人的大脑,影响中枢神经系统功能、血液循环及呼吸系统功能,还会影响正常生殖能力,并使人体免疫功能下降,甚至死亡。据联合国统计,全世界每年毒品交易额高达5000亿美元以上,是仅次于军火交易的世界第二大宗买卖。毒品不仅严重摧残人类健康,危害民族素质,助长暴力和犯罪,而且吞噬巨额社会财富。对于发展中的国家来说,毒品造成的损失和扫毒所需要

节日由来
  20世纪80年代以来,吸毒在全世界日趋泛滥,毒品走私日益严重。毒品的泛滥直接危害人民的身心健康,并给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带来巨大威胁。日趋严重的毒品问题已成为全球性的灾难,世界上没有哪一个国家和地区能够摆脱毒品之害。由贩毒、吸毒诱发的盗窃、抢劫、诈骗、卖淫和各种恶性暴力犯罪严重危害着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治安秩序。有些地方,贩毒、恐怖、黑社会三位一体,已构成破坏国家稳定的因素。面对这一严峻形势,1987年6月12日至26日,联合国在维也纳召开有138个国家的3000多名代表参加的麻醉品滥用和非法贩运问题部长级会议。会议提出了“爱生命,不吸毒”的口号。与会代表一致同意将每年6月26日定为“国际禁毒日”,以引起世界各国对毒品问题的重视,号召全球人民共同来抵御毒品的危害。同年12月,第42届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决定把每年的6月26日定为“禁止药物滥用和非法贩运国际日”(即“国际禁毒日”)。
 
主题口号
  从1992年起,国际禁毒日都确定有一个主题口号,以达到国际社会关注和共同参与的效果。
  1992年国际禁毒日的主题是:“毒品,全球问题,需要全球解决”。
  1993年国际禁毒日的主题是:“实施教育,抵制毒品”。
  1994年国际禁毒日的主题是:“女性,吸毒,抵制毒品”。
  1995年国际禁毒日的主题是:“国际合作禁毒,联合国90年代中禁毒回顾”。
  1996年国际禁毒日的主题是:“滥用毒品与非法贩运带来的社会和经济后果”。
  1997年国际禁毒日的主题是:“让大众远离毒品”。
  1998年国际禁毒日的主题是:“无毒世界我们能做到”。
  1999年国际禁毒日的主题是:“亲近音乐,远离毒品”。
  2000年国际禁毒日的主题是:“面对现实,拒绝堕落和暴力”。
  2001年国际禁毒日的主题是:“体育拒绝毒品”。
  2002年国际禁毒日的主题是:“吸毒与艾滋病”。
  2003年国际禁毒日的主题是:“让我们讨论毒品问题”
  (2003年中国“6·26”国际禁毒日的宣传主题为“远离毒品,关爱未来”)。
  2004年国际禁毒日的主题是:“抵制毒品,参与禁毒”。
  2005年国际禁毒日的主题是:“珍惜自我,健康选择”。
  2006年国际禁毒日的主题是:“毒品不是儿戏”。
  2007年国际禁毒日的主题是:“抵制毒品,参与禁毒”。
  2008年国际禁毒日的主题是:“依法禁毒、构造和谐”。
  2009年国际禁毒日的主题是:“毒品控制了你的生活吗?你的生活,你的社区,拒绝毒品。”
  2010年国际禁毒日的主题是:“参加禁毒斗争,构建和谐社会”。
  2011年国际禁毒日的主题是:“青少年与合成毒品”。
  2012年国际禁毒日的主题是:“全球行动共建无毒品安全社区”。
  2013年国际禁毒日的主题是:“抵制毒品,参与禁毒”。[2]
  2014年国际禁毒日的主题是:“珍惜美好青春,远离合成毒品、拒绝毒品,健康人生。”
 
发展历程
  1993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授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可核准部分毒品犯罪死刑案件。
  1991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首先授权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毒品犯罪死刑案件。
  1991年6月,中国召开全国禁毒会议。
  1991年4月30日,联合国麻醉药品委员会召开第34届反毒品会议。
  1990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务会第十七次会议上通过了《关于禁毒规定》,共16条。
  1990年11月中国成立了国家禁毒委员会。
  1990年4月9日,世界部长级反毒品大会在伦敦召开。
  1990年2月20日至23日,联合国在美国纽约联合国大厦举行禁毒特别大会。
  1989年11月13日,国务院部署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扫除吸毒、贩毒,“除六害”运动。
  1988年11月,100多个国家代表在维也纳订立了全面反对毒品走私的国际性协议。
  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
  1987年6月联合国确定每年6月26日为国际反毒品日
  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1982年3月8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的决定》。
  1973年3月,联合国麻醉品滥用管制基金成立。
  1946年2月16日麻醉药品委员会成立。
  1946年2月16日联合国麻醉药品司在日内瓦成立。
 
相关机构
  联合国禁毒署
  每年的6月26日是联合国确定的国际禁毒日(International Day Against Drug Abuse and Illicit Trafficking)
  由于国际麻醉品滥用和非法贩运形势日益恶化,为增强联合国在国际麻醉品管制领域的中心作用,提高效率,1990年联合国大会决定将联合国原负责麻醉品工作的3个机构(联合国麻醉品司、国际麻醉品管制局秘书处和联合国麻醉品滥用管制基金)合并为一个统一的麻醉品管制机构,并于1991年1月根据联合国大会第45/179号决议正式成立了联合国国际麻醉品管制署(United Nations International Drug Control Programme -- UNIDCP),简称“联合国禁毒署”。1997年11月,联合国成立了联合国毒品控制和犯罪预防办公室(United Nations Office for Drug Control and Crime Prevention -- ODCCP),禁毒署成为其主要组成部分。
 
  麻醉品委员会
  麻醉品委员会 (Commission on Narcotics Drugs) 是联合国经社理事会9个职司委员会之一。1946年由经社理事会通过决议成立。其前身为“鸦片和其他危险毒品贩运顾问委员会”,成员由经社理事会按地区分配原则,从联合国会员国、有关麻醉品公约参加国、麻醉品和精神药物的重要生产国和消费国中选任,任期4年。1991年经社理事会第一届常会续会决定,将成员国由40个扩大到53个。麻醉品委员会在闭会期间日常业务由设在维也纳的联合国国际麻醉品管制署负责处理。1997年11月,联合国成立了联合国毒品控制和犯罪预防办公室,该委员会成为办公室的一个组成部分。
 
相关会议
  联合国禁毒特别联大
  为加强国际合作,打击吸毒、贩毒的非法活动,联合国分别于1990年和1998年两次召开了禁毒特别联大。特别联大是联合国大会特别会议的简称。
 
  一次会议
  第一次禁毒特别联大于1990年2月20日至23日在联合国召开。会议的正式名称为“国际合作取缔麻醉品和精神药物非法生产、供应、需要、贩运和分销问题的联大特别会议”。这次特别会议是第44届联大根据哥伦比亚前总统巴尔科1989年提出的倡议而决定召开的。包括中国在内的4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代表参加了为期4天的会议。会议一致通过了关于禁毒的《政治宣言》和《全球行动纲领》,宣布1991至2000年为联合国禁毒十年。
 
  政治宣言
  《政治宣言》认为,非法麻醉品和精神药物对世界上所有的国家都构成严重危险,各国在今后的十年中应采取协调一致的行动与毒品作斗争。《宣言》指出,在扩大取缔非法麻醉品和精神药物的国际合作范围的同时,应严格遵守各国主权和领土完整以及不干涉别国内政的原则。《宣言》敦促国际社会加强反对毒品的教育和宣传,呼吁美国等主要毒品消费国减少非法毒品的消费,要求一些国家逐步消除毒品的种植和生产。《全球行动纲领》认为,在取缔吸毒和非法贩毒的行动中,各国应制订均衡的战略,并将其付诸于实践,其中主要包括:减少对毒品的需求,消除和取代非法麻醉品的生产和加工,取缔贩毒,建立治疗和戒毒康复措施,以及加强缉毒和有关的法律系统等。《纲领》还要求建立监督机构,以保证禁毒计划的实施,并决定在联合国系统内优先考虑与禁毒工作有关的财政、人力和其它资源方面的需求。
 
  二次会议
  1998年6月8日至10日,第52届联大关于毒品问题的特别会议在联合国总部召开。来自150多个国家的代表和国际观察员在为期3天的会议上,交流了各国的禁毒情况和经验,审议了全球面临的禁毒任务,制定了跨世纪的禁毒战略。以国务委员罗干为团长的中国代表团参加了此次大会。大会提出以10年时间,即在2008年前实现全球毒品需求大幅度减少的目标。会议通过了《政治宣言》、《减少毒品需求指导原则宣言》和《在处理毒品问题上加强国际合作的措施》等三项决议。《政治宣言》提出了1998年后5年和10年内国际药物管制和禁毒目标,规定在 2008年前使全球毒品需求大量减少。
 
  减少毒品原则宣言
  《减少毒品需求指导原则宣言》提出“全面、均衡和协调”地解决毒品问题的做法,既注重解决毒品供应、又注重减少需求。为此,这项宣言强调加强国际合作、建立社区成员之间的伙伴关系,对青少年等社会群体给予特别关注。《在处理毒品问题上加强国际合作的措施》则在打击兴奋剂犯罪、管制用于非法制造麻醉品的化学物质、促进禁毒司法合作、打击贩毒洗钱、根除非法药物种植和促进替代发展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
 
禁毒行动
  尼日利亚
  进入80年代后,毒品种植、走私和吸食等逐渐在非洲蔓延。尼日利亚种植大麻、走私和吸食毒品等非法活动日益猖獗,该国还成了非洲至欧美毒品走私的重要中转站之一。针对这种情况,从1994年起,尼日利亚政府采取措施,加大打击毒品犯罪活动力度,具体的措施是:首先,加强缉毒力量,扩大缉毒范围。1994年尼日利亚对国家缉毒署进行整顿,以严明的军纪管理执行缉毒任务的准军事部队,并把缉毒署的任务区域从1989年初的6个细分为的20个,并提出“不使任何一个村庄受到毒虫侵害”的任务目标;此外,国家缉毒署加强对执法队伍的人员培训,提高执行任务能力。其次,加强立法,以法治毒。尼日处亚在法律上授予缉毒署搜查、拘捕毒贩的独立权力。政府1995年颁布的《反洗钱法》规定,任何人只要其财富涉及毒品都将受到严厉查处;在国外因贩毒被遣送回国者也将依法受到严惩。尼日利亚毒品犯罪最高可定为终生监禁。第三,加强扫毒力度,力求标本兼治。大麻是在尼日利亚泛滥的主要毒品,大麻的种植面积也不断扩大。针对这种情况,缉毒署在加强边境、边防口岸缉毒的同时,也把摧毁大麻种植作为打击毒品的首要任务来抓。1997年尼日利亚缉毒署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烧毁毒草行动”。共捣毁大麻种植场870处,收缴烧毁大麻133万公斤,逮捕非法种植人员231人。第四,尼日利亚国家缉毒署加强同联合国有关机构、国际刑警组织等国际组织以及各国在禁毒方面的合作,共同打击国际毒品犯罪。据尼日利亚缉毒署统计,从1990年至1997年,尼日利亚共抓获5660名毒犯,查获毒品共88923公斤。
 
  马来西亚
  马来西亚政府2001年提出力争在25年内使该国成为一个没有毒品的国家的目标。该国在禁毒方面主要采取了“双管齐下”的策略,即在努力控制吸毒的同时设法减少毒品的来源。控制吸毒,首先是加强了禁毒宣传,使全体国民认清毒品的危害性。马亚西亚还把防范毒品的重点放在青少年身上,教育他们远离毒品。所有中小学校都对在校学生大力进行防范毒品方面的教育。政府部门还印制《认识毒品,向毒品宣战》的宣传手册分发给全国8000多所学校,并要求校长和行政官员必读,力争在15年内使全国在校人员与毒品绝缘。第二是设立反毒、戒毒等方面咨询机构。马来西亚在全国各地80多个县市内设立了服务中心,为社会提供反毒、戒毒等方面的咨询和辅导,并为自愿戒毒者提供服务。这些机构还通过举办展览会、座谈会等方式来提高人们对毒品危害的认识。在减少毒品来源方面,第一是政府加大了禁毒拨款。马来西亚政府决定在第7个五年计划内(1996至2000年)拨款7300万林吉特(约3.9林吉特合1美元)作为执行各种禁毒计划方面的费用。第二是增加缉毒人员。马来西亚警方在该国与泰国之间的边境地区和海上增加了缉毒人员,大力打击毒品走私活动。第三是立法。马来西亚政府在1983和1985年曾先后两次制定过有关禁毒的法令。该法令规定,对任何拥有15克海洛因或40克可卡因的毒贩一经查获就处以死刑。第四是设立禁毒专门机构。马亚西亚政府于1996年成立了由马哈蒂尔总理挂帅的国家毒品理事会,作为最高反毒决策机构来制定肃毒政策。为协调有关禁毒政策的实施和执法行动,该理事会还设立了一个由内政部主管的国家毒品处。
 
  墨西哥
  墨西哥政府为控制毒品泛滥,在全国范围内发起了大规模扫毒斗争,并取得了丰硕成果。政府采取的措施有:          1.墨西哥政府加强了立法,健全的法制为增强扫毒力度提供了有效的武器。总统塞迪略自1994年底上台执政后,即把扫毒列为政府工作的首要任务之一,制订了“1995-2000国家缉毒大纲”,具体指导、协调全国的扫毒斗争。塞迪略政府先后颁布了“有组织犯罪法”、“预防和惩处洗钱特别法”、“预防非法使用化学药物特别法”等有关法律。
  2.政府改组整顿缉毒机构。1996年7月,墨西哥成立了“国家公安署”,全面负责协调全国的缉毒工作。随后又建立了“危害健康罪特别检察院”,“反洗钱别动队”,“金融情报处”等扫毒机构,分管药检、侦破和审理等工作。
  3.墨西哥积极开展以“让毒品离开生活”为主题的全国扫毒宣传运动,提高全民对毒品危害的认识,自觉抵制毒品。
  4.墨西哥政府加强了同联合国、美洲国家组织等国际组织的联系。自1980年以来,在尊重国家主权、保证领土完整的前提下,墨西哥同美国签署了“墨美扫毒合作协议”,“引渡条约”,“司法互助条约”和“关于交换金融机构货币交易情报、打击违法活动的互助合作协定”。
  1996年3月,墨美两国总统决定成立“控制毒品高级联络小组”,保持高层接触,促进缉毒合作。
  1997年5月,两国总统又签署了“墨美缉毒联合声明”,两国的双边扫毒合作得到进一步加强。墨西哥还同拉美和加勒比各国签署了21项缉毒合作协定。
  从1994年到1998年3月,墨西哥先后重创5大贩毒集团,一批大毒枭相继被捕并绳之以法。在此期间,有关部门还逮捕贩毒分子近4万人,摧毁毒品作物14.6万公顷,查缴各类毒品16万吨,缴获用于贩毒的武器和交通工具上万件。此外,缉毒部门还和财政部门密切配合,查处贩毒“洗钱”案47起,收缴赃款共计6.2亿美元。
 
  巴基斯坦
  巴基斯坦是世界上受毒品危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吸毒人数高达数百万,贩毒和吸毒人数的急剧增加。面对这一形势,巴基斯坦对巴基斯坦和阿富汗边境地区的毒品生产和走私活动严加缉查,采取了一系列切实可行的措施。首先,严厉打击毒品走私。巴成立了全国性的禁毒委员会,组建了由军方、警方和海关参与的“禁毒部队”,打击毒品走私。1998年禁毒部队在巴基斯坦靠近阿富汗的边境城市白沙瓦已破获多起重大毒品走私案,逮捕了几十名毒贩,缴获毒品10余吨。其次,采取强制性手段铲除该国境内种植的罂粟。巴境内罂粟种植区主要集中在经济较落后的西北边境省份和与阿富汗交界的地区。经过努力,罂粟种植面积从80年代中期的8万英亩(1英亩约合0.4公顷)减少到1997年的大约3000英亩。第三,巴基斯坦重视与联合国及其他一些国际组织合作,支持和帮助这些地区的居民发展农业生产,以保障他们的经济收入。第四,加大舆论宣传力度提高国民禁毒意识。同时,加强戒毒工作。巴基斯坦全国现已建有近200家戒毒所。一些规模较大的医院也设立了戒毒服务中心。政府还鼓励非政府组织和家庭积极参与戒毒工作,并不定期地组织戒毒研讨会,交流经验。
 
  阿根廷
  由于毒品不断入,阿根廷渐渐成为南美主要毒品消费国之一。吸毒,尤其是青少年吸毒成为阿根廷严重的社会问题。针对这一问题,阿根廷政府实行教育为主、使全社会认识毒品、自觉抵制毒品的政策。阿根廷政府推行的宣传教育计划,针对性强,有的适用于全社会,有的针对不同社会阶层,有的专用于学校,有的适合于家庭,有的针对瘾君子,有针对各类反毒工作人员的,各不相同。阿根廷政府1992年设立了一个禁毒宣传教育机构,直属国家禁毒国务秘书处,并在全国建立了300多个分支机构,形成了覆盖面宽广的宣传教育网络,专门宣传毒品危害,提供戒毒咨询,培训工作人员,贯彻国家禁毒计划。政府还对反毒人员进行严格培训。要求缉毒人员必须学习毒品生产、储存、贩运和销售等方面的知识,以便更加有力地打击犯罪分子。要求司法人员必须以法律为武器,做好防毒禁毒工作。要求宣传人员既要掌握有关毒品的专业知识,又要具备良好的思想素质,做到严于律己,以身作则。这几年,阿根廷陆续推出了名为“团结起来,建设无毒的阿根廷”、“为生命而战”、“以教育促预防”等数十项计划,在全国开展广泛的反毒品宣传教育。据统计,参与上述活动的工作人员达500万人次,占全国人口的百分之二十。阿根廷还积极支持私人机构从事反毒宣传活动。阿根廷有300多家私人机构致力于反毒活动。它们配合政府,独立举行有关防毒、禁毒、扫毒的研讨会、展览和街头演出,长年不断。各种媒体也进行广泛宣传。预防为主,教育当先的政策,使得阿根廷开始形成全民抵制毒品的社会环境。
 
  缅甸
  缅甸政府采取了多种措施,禁止种植罂粟,打击毒品犯罪。缅甸政府制定了双管齐下的战略。一是把禁毒作为政府工作的重要任务来抓,二是通过提高边远山区少数民族的生活水平,逐步消除罂栗种植。缅甸政府加大了打击毒品犯罪的力度。据官方公布的材料,1997年缅甸军警和海关共缴获海洛因1400多公斤,鸦片近8000公斤,兴奋剂500多万片,捣毁33个海洛因提炼厂,铲除秘密种植的罂栗10352公顷。司法机关查处了3864起毒品案,对5361名犯罪分子追究了法律责任。据缅甸官方报纸的报道,缅甸1998年头4个月又缴获毒品2600公斤,捣毁11个海洛因提炼厂。在打击毒品问题上,缅甸十分重视国际合作,已与联合国、邻国和其它有关国家签订了双边或多边禁毒合作协议。美国也在1998年恢复了中断几年的对缅甸的禁毒援助。缅甸非常重视边远山区少数民族的“替代罂栗工程”,努力使少数民族在经济上摆脱对种植罂栗的依赖,使其改种其它经济作物,或获得其它谋生手段。缅甸掸邦的孟腊地区已于1997年4月正式向世界宣布成为“无鸦片区”,果敢、瓦邦地区的“无鸦片区”工程也正在实施中。
 
  越南
  越共中央政治局1996年1月在一份文件中强调,毒品犯罪活动“危害社会安定,败坏传统道德,毁灭家庭幸福,贻祸子孙后代,关乎民族存亡”,要求各级党组织必须把禁毒作为一项经常性的任务,采取特殊措施立即制止青少年吸毒贩毒,彻底铲除毒品种植,大力缉查毒品的生产、买卖、运输和使用。越南政府成立了由一名副总理牵头的国家禁毒委员会,协调和指导各项禁毒措施的落实。越南一些边远贫穷山区的少数民族素有种植罂粟花、大麻的陋习。,各级政府帮助当地群众改变经济结构,制止毒品种植。北部安沛省从1992年到1997年已累计铲除罂粟2500多公顷,并将这些土地改种水稻、玉米、果树和药材等作物。越南公安、边防、海关等协同作战,破获了多起跨国贩毒大案,缴获大量海洛因、鸦片,摧毁了一些跨国贩毒的秘密通道。越南政府逐步完善立法,严惩毒犯。1997年5月,越南立法机关—国会修改越南刑法,确定了13项毒品犯罪行为,其中包括种植毒品作物、非法生产、储存、运输、买卖和使用毒品、强制或引诱他人非法使用毒品等。修改后的刑法加重了对毒品犯罪的量刑。凡涉及1公斤鸦片或100克海洛因或可卡因的毒品犯罪即可判处死刑。1997年,越南法庭已对25名毒品犯罪首恶分子判处死刑,对19名毒犯判处无期徒刑。越南还大力加强关于戒毒的宣传教育。根据越南党和政府的部署,各级工青妇群众组织、工厂、学校以及大众传媒都经常性地进行禁毒、戒毒的宣传教育工作,以便使广大人民群众加深了解毒品对家庭、社会和个人的严重危害。教育部门正在研究早日将关于禁毒防毒的教育内容列入大中小学和幼儿园的基本课程。政府已建立了50多个戒毒中心,还大力提倡通过家庭和社区,加强对吸毒者的管理、教育和监督。
 
  哥斯达黎加
  哥斯达黎加不是毒品生产国,但因地缘关系已成为国际贩毒集团的毒品转运站。为了控制毒品泛滥,哥斯达黎加采取多种措施,加大了打击毒品走私的力度。首先,加强边境地区的堵截。哥斯达黎加的毒品主要来自哥伦比亚和巴拿马,然后运往危地马拉、墨西哥、美国和欧洲。哥斯达黎加当局在边界地区,特别是在帕索卡诺阿斯通道增加警力,加强来往车辆的检查,以防止毒品入境,截断毒品流通渠道。1997年,仅在哥巴边境地区就没收了毒品6吨。其次,哥斯达黎加政府在缉毒行动中加强同其它国家的合作。哥斯达黎加与美国、哥伦比亚、巴拿马、墨西哥和危地马拉等国多次进行合作,互通情报。第三,哥斯达黎加政府培训警察,提高缉毒能力。为了更快和更准确地找出毒品,哥斯达黎加一方面在国内培训警察,另一方面选派一些警察到其它国家去学习,以便掌握更先进的缉毒技术。由于警察缉毒能力的提高,大大减少了贩毒分子蒙混过关的机会,仅1997年警方就查缴了12辆暗藏着大量毒品的货车。第四,哥斯达黎加在国内开展禁毒宣传教育,提高国民与毒品斗争的意识。哥斯达黎加政府还利用新闻媒体大量报道缉毒成果,鼓励人民反毒斗争士气。同时,在学校宣传毒品的危害,告诫青少年要远离毒品。
 
  巴西
  巴西政府2001年已采取了一系列反毒措施,加大禁毒力度。政府计划把本年度用于扫毒的450万美元预算追加到900万美元。卡多佐总统5月5日签署法令,确定每年的6月26日为“全国反毒日”,与联合国规定的“国际禁毒日”同为一天。为落实联合国反毒特别会议精神,卡多佐6月19日签署令,决定设立全国禁毒委员会和全国禁毒秘书处,由总统本人直接领导,负责协调司法部、联邦警察局、卫生部和教育部等十几个政府机构的禁毒工作,并负责收集有关毒品走私的信息和制定反毒斗争的相关政策。巴西国会已经立法,授权该国空军可以击落任何侵入当地领空的不明身份的飞机。此外,政府还将对全国1700家有能力生产化学试剂的企业进行监控,严防其产品作为生产毒品的原料。政府特别重视在全社会推广禁毒教育。2001年的工作重点是加强宣传,使得每位公民、每个家庭、每家企业都认识到自身在禁毒斗争中的价值和作用,让防毒、拒毒的观念深入人心。巴西各家电视台每天还在新闻联播和其他节目中,多次播放吸毒者毒瘾发作后的惨状,用活生生的例子告诫人们,吸毒就等于走向死亡。首都巴西利亚所在的巴西利亚联邦区反毒委员会将2001年定为该区的“防止青少年吸毒年”。该委员会在中小学生中大量散发禁毒小册子,并在各个学校任命了1000名学生,作为防止吸毒的督察员。巴西各大医院均设有戒毒病房,并对儿童实行免费戒毒。
 
  泰国
  坚决肃毒是泰国政府的一贯政策。在肃毒问题上,泰国政府采取的措施是肃清毒源和减少毒品需求的措施。肃清毒源。泰国政府自60年代末就开始整治北部主要毒源地区。首先清剿贩毒武装,摧毁毒品加工厂,铲除罂粟,同时大力推行山地开发计划。泰国政府派专业人员到泰北地区推广先进耕作技术,兴修水利,提高农业产量,帮助当地人改变种植罂粟的恶习,改种其它经济作物如咖啡、茶、烟草、果树等。安非他明和其他新毒品在泰国出现后,泰国政府修改法律,把安非他明类兴奋剂列入毒品,对制造和贩卖安非他明类兴奋剂的罪犯的处罚,上限定为死刑。在减少毒品需求方面,泰国政府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多种形式的肃毒宣传活动,并加强了强制戒毒措施,泰国全国各地设立了200多个戒毒中心,对毒品使用者采取强制封闭式戒毒。泰国政府的整治措施取得成效,泰北地区的罂粟种植面积已逐步减少。大片种植罂粟的现象已不复存在,只有深山中偶尔发现有零星小片的种植,毒品加工厂也随之销声匿迹。
 
  菲律宾
  菲律宾为了打击毒品犯罪,菲律宾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菲政府在1994年恢复了死刑。前总统拉莫斯把“加强宣传、预防、执法、司法改革和戒毒”作为政府禁毒的方针。新总统埃斯特拉达也把打击毒品犯罪作为执政后的工作重点之一。菲政府、军方和警方、各宗教团体和民间组织都加入了禁毒行列。菲律宾还加强了禁毒的国际合作,特别是与东盟国家的合作,与多国签署了禁毒协议,加入了国际公约,并主办打击跨国犯毒的国际会议等。
 
  伊朗
  伊朗因邻世界重要毒品生产基地“金新月”而使它处于世界缉毒战线的前沿。伊朗每年用于打击毒品走私活动的资金为4亿美元。在1979年伊斯兰革命后的19年中,伊朗共缴获1260多吨毒品,有2356名军人为缉毒献身。1979年伊斯兰革命后,伊朗发动了一场根除毒品的运动,颁布了一项禁止种植罂粟的法令。1989年1月,为加大反毒力度,伊朗议会批准了严厉的禁毒法,规定任何携带30克以上海洛因或5000克以上鸦片的人都将被处以极刑。伊朗政府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大规模的缉毒活动,采取了“围追堵截”等一系列措施。首先,加强对伊东部与阿富汗和巴基斯坦交界地带的控制,在边境地区或开辟沟渠、或设立岗哨、或架设铁丝网,以阻止毒品从阿富汗和巴基斯坦走私进入伊朗境内。伊朗已在与阿富汗和巴基斯坦交界的地段修筑了600公里的围墙。伊朗安全部队还不断开展清剿活动,在交通要道设立关卡,实行严格检查,查缴已进入伊朗境内的毒品。据伊朗缉毒总部透露,伊朗平均每年查缴160吨毒品。在全国范围内展开反毒品宣传也是伊朗政府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政府通过各种新闻媒体鼓励群众揭发、举报毒品走私活动。仅1997年,伊朗政府就为此向电台和电视台等宣传机构拨专款50亿里亚尔(约合166万美元)。同时,政府在全国各地设立戒毒所,帮助吸毒者弃毒从良。1997年全国戒毒中心已达17所。伊政府还加强同阿富汗、巴基斯坦以及国际组织的合作,共同打击毒品走私活动。1995年1月,伊朗同巴基斯坦签署了一项协议,决定在此后3年里共同建立边境哨所,提高双方反毒机构的预警能力和交换边境地区有关毒品走私活动的信息。伊朗缴获的毒品数量逐年增加。据报道,1993年伊朗共缴获各种毒品95吨,1994年增加到135吨,1997年则高达195吨。自1989年颁布禁毒法以来,伊朗已处决了4000多名毒贩。
 
  德国
  德国与其他欧洲国家相比有严重吸毒问题的人口比例较小。德国每1000人中有1.8人消费数量“成问题”的非法麻醉品,而欧洲其他国家最多的达6.9人。欧盟居民平均有0.2—0.3%的人对海洛因有瘾。德国为0.15%左右,相当于12万人。德国联邦政府的麻醉品政策集中反映在国家反麻醉品计划之中。这个计划由联邦、各州以及主管麻醉品工作的各组织拟就,于1990年6月在一次专门会议上通过。计划强调指出,麻醉品政策有三根支柱:预防和禁毒法律法规。
 
中国禁毒法规
  毒品犯罪是国际公约规定的国际犯罪。1988年12月19日联合国通过的《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中,对毒品犯罪行为作了详细规定,即“非法生产、制造、提炼、配剂、兜售、分销、出售、交售、经纪、发送、过境发送、运输、进口或出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行为,种植毒品原植物的行为,以及进行上述活动的预备行为和与之有关的危害行为。”毒品违法行为包含吸毒、注射毒品的行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把它规定为一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给予治安处罚、劳动教养,并对成瘾的吸毒行为人规定要予以强制戒毒。毒品犯罪,则是指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从事与毒品有关的危害人民身心健康和社会治安秩序的活动,依法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章第七节规定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见《刑法》第347条。这是指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及工商、海关等行政法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
  2.非法持有毒品罪见《刑法》第348条。这是指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数量较大的行为。
  3.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见《刑法》第349条。这是指明知对方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而向司法机关作假证明掩盖其罪行,或者帮助其湮灭罪证,以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
  4.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见《刑法》第344条。这是指明知是毒品或者毒品犯罪所得的财产,而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的行为。
  5.走私制毒物品罪见《刑法》第350条。这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材料或者配剂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6.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见《刑法》第350条。这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非法买卖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物品的行为。
  7.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见《刑法》第351条。这是指明知是罂粟、大麻、古柯树等毒品原植物而非法植、数量较大,或者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或者抗拒铲除的行为。
  8.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见《刑法》第352条。这是指从事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行为。
  9.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罪 见《刑法》第353条。这是指通过向他人宣扬吸食或注射毒品后的感受等方法,以及用隐瞒事实真相或者制造假象的方法,诱使、唆使或蒙蔽他人使之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10.强迫他人吸毒罪见《刑法》第353条。这是指违背他人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11.容留他人吸毒罪见《刑法》第354条。这是指当事人违反有关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12.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见《刑法》第355条。这是指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人员,违反国家规定,明知他人是吸食、注射毒品的人,而向其提供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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