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人也闹离婚 古人因为什么而离婚呢?
彼岸花开 2016-10-13

休妻书
夫为妻纲不可违——违反纲常
中国古代社会的夫妻关系可以用“夫为妻纲”这四个字高度概括。在礼法规范上都明确体现了维护和保障这种关系不受侵犯。
早在东周时期的《仪礼·丧服传》就给普天下的妇女同志立下了规矩,那就是妇女的一生都要服从于他人,未嫁从父,既嫁从夫,夫死从子,即所谓“三从”。而《周礼》则提出“四德”——“妇德、妇言、妇容、妇功”,进一步表达了古代社会男性对女性的苛求和束缚。
到了汉代,董仲舒从阴阳五行观念出发,更是提出夫尊妻卑是由天道决定的,是万世不变的永恒规则。要求妻子要顺从丈夫,如果妻子违背丈夫的意图,那就是不顺服天命,夫妻关系就要绝断了。东汉年间,班固著的《白虎通义》对儒家经典做了系统化和理论化的解释整理,明确提出“三纲”学说,从此“夫为妻纲”被后世奉为规范夫妻关系的金科玉律。班固去世之后,其妹大才女班昭不但替哥哥续写了《汉书》,还撰写了中国古代第一部女学著作《女戒》。《女戒》成为民国以前历朝历代女童的启蒙读物,班昭给女子立下的规矩被视为“万世女则之规”。
到了唐朝时期,唐代贞元年间《女论语》由此应运而生。《女论语》的第7章专门论述了如何事夫,从其具体内容可以看出此书对夫妻关系的方方面面都加以了规范,一共定下女子事夫七大法则。很显然,《女论语》规范的夫妇关系要比前代更合乎人情常理。首先这个时期的人们认为,夫妻不能盲目地恭敬顺从,要有恩爱相敬生死同心之情义;另外很重要的一点是强调了妻子在生活上对丈夫的责任,即能够规谏劝勉丈夫,成为丈夫得力内助。到了宋代,司马光更是给普天下的媳妇定了六条纲领,柔顺、清洁、不妒、俭约、恭谨、勤劳,又称“六德”。
到了明清,由于朝廷的重视和提倡,加之宋明理学的影响,使得这一时期出现了不少女子撰写的家训。这种家训不仅有皇家的、达官贵族的,也有民间普通百姓的。在帝王之家的家训中,最有影响的是明仁孝文皇后的《内训》。这部女训从进德修身、慎言谨行、勤励节俭、睦亲慈幼等方面系统地阐述了女子的德行问题,同时还提出了调整女子与父母、君主、舅姑、子女等关系的具体行为准则。《内训》不仅是皇室女性成员的教科书,而且对当时和后世的女性教育都产生了很深远的影响。另外还有清代陆圻为出嫁的女儿所著的《新妇谱》,其中极其详细地规范了初为人妇应当如何行为处事。
总而言之,在这样的礼教观念之下,中国古代夫妻关系就是夫尊妻卑,夫为妻纲,由此也导致了在法律上夫妻地位也极不平等。比方从身份权来说,妻子并没有独立的人格,她只是丈夫的附属物。丈夫获罪,妻子就要被株连,或是一块儿被处死,或是没官为奴。从诉讼权上来说,唐律规定妻子告发丈夫是以卑犯尊,与告发父祖同罪,要判处二年徒刑,明清时更是加重了处罚,要杖打一百下并且判三年徒刑。反过来丈夫告发妻子则是以尊长告卑幼,要相应减刑。从财产权来说丈夫享有家庭共有财产的全部所有权,而妻子只对自己的随嫁物品有一定的处置权。至于说夫妻间互相侵犯了人身权利,法律量刑也是不一样的。唐律规定,妻子殴打丈夫要判处一年徒刑,殴打丈夫致死要判处死刑;反之,丈夫杀妻则比照普通人杀人罪减二等,殴打妻子不算犯罪。在历朝历代律法中如此不平等的律文不胜枚举。正是由于礼法上夫妻地位的上述种种不平等,才导致了中国古代离婚的主要原因就是违反了“夫为妻纲”这一最高纲领。细心考量一下中国古代文献史料中记载的各种离婚案,就不难发现,无论是因为一些家庭琐事休妻,如战国时期的兵家吴起因妻子织布不符合他的要求就把妻子休了,还有曾子的妻子因为没蒸熟梨被出,还是因为违律为婚、七出、义绝等法定离异的,其共同的原因就是违反了夫妻关系的礼法总则——夫为妻纲。
贫贱夫妻百事哀——生计问题
古往今来,夫妻二人组成的家庭既是生育合作社,也是经济共同体。柴米油盐是人类衍生、繁殖的物质基础和保障,也是每一对夫妇每天都要面对的现实生计问题。古人缔结婚姻,男方要送聘礼,女方要陪嫁妆,正是为了帮助刚刚建立家庭的小两口儿打下经济基础。婚后日子过成什么样,就要看夫妻二人自己的造化了。夫君善于经营产业,或是高中入仕当官,自然会家道殷实,荣华富贵;赶上个夫君不善持家经营,又屡第不中,自然就是坐吃山空,家徒四壁。有诗云,贫贱夫妻百事哀。如果最基本的生存问题都难以保障,夫妻二人自然就会休妻弃夫,各寻活路。历代离婚案例中因为生活贫困被迫离异的占有相当比例。
《汉书》中记载了朱买臣的故事,后来被改编成戏曲广为流传,京剧叫做《马前泼水》。这个故事说,汉朝有个人叫做朱买臣,家里很穷但是喜好读书。他经常打柴卖钱维持生活,一边担着柴一边读书,还在路上引吭高歌。他的妻子也担着柴跟他一起贩卖,看他这个疯疯癫癫的样子很不好意思,劝他不听,就说干脆离婚算了。朱买臣说,你既然等不到我时来运转之日,离就离吧。这样两个人就离了婚。
《陈书·徐陵传》中记载,徐陵的三弟徐孝克,侍奉母亲极尽孝子之道。梁朝末年战乱不断,京城里闹饥荒,徐孝克家中连喝粥都不能保证了。徐孝克的妻子臧氏,是领军将军臧盾的女儿,长得很有姿色,孝克对她说:“现在饥荒如此严重,家里马上就要断粮了,若你改嫁给一个有钱人,我们俩就都有活路了,不知娘子意下如何?”这就是卖妻换粮呀!臧氏当然不同意啦。徐孝克主意已定,和媒婆密谋把臧氏嫁给了孔景行,所得的财礼都留给了徐家做家用了。
《南史·徐广传》中记载,徐广从小就勤奋好学,百家术数,无不研读精通。无奈徐广却不善于经营家业,最后家里穷得都揭不开锅了,他也不琢磨着搞点小买卖赚些柴米钱,老婆刘氏难免要抱怨几句,劝徐广他也不听,最后就和徐广离婚了。
元朝以后,因为家贫丈夫嫁卖妻子的事情屡有发生,尽管历朝法律都严禁卖休买休,但是仍然屡禁不止。如果丈夫单方嫁卖妻子,原有的婚姻关系自然就会解除。在巴县的清朝年间的档案中,有很多因为家中贫困嫁卖妻子以求活路的案例。试举一例:
程公钦嫁妻文约
立书承认婚书嫁妻 文约人程公钦
情因父母婚配梁后顺之长女为妻,至今父亡、母出、祖丧、祖孙无靠,年岁欠丰,日食难度。祖孙商议,央请甘锡川作媒将室出嫁,各奔逃生,以求衣食。身等将室出嫁与张大顺名下为妻,大顺敏念祖孙孤苦,出备铜钱四百文以作财礼。此是身等心悦意愿,其中并无强勒。身等自嫁之后,并无异言。身老幼人等,已在未在口口勿得借事生非。倘有借事生非,祖孙一面承担,张姓执约秉公,身等不得异言。至今人心不古,巧变异端,故立婚约一纸,与张姓永远为据。
像这种因生活所困,嫁卖妻子,致使夫妻离异的情况在底层贫困家庭中较为普遍。“嫁汉嫁汉,穿衣吃饭”,普通老百姓的婚姻目的简单而实际,如果一段婚姻连这个最低要求都达不到,离婚那一定是势在必行。
猫鼠同穴 安能长久——感情不和
说到中国古代封建包办婚姻,现代人总认为这种婚姻制度下的夫妻无论聚散都是受礼法所摆布,毫无感情可言,这显然是一大误解。如果想一想焦仲卿和刘兰芝、梁山伯与祝英台、陆游和唐婉儿,他们之间真挚而热烈的爱情千古传唱,就可知古人的感情世界同样丰富多彩。古人虽然包办婚姻,但是夫妻两人朝夕相处,人非草木孰能无情,日久天长,总会因恩生爱,所以后人决不能忽视古人婚姻生活中的感情因素所起到的黏合作用。所谓“感情不和,志趣不同”可不是现代人发明的离婚的新鲜说辞,《唐律疏议》中规定,若夫妻不相安谐,也就是彼此情不相得,两人都愿离婚,并不违反法律。可见古人早就知道“强扭的瓜不甜”,夫妻感情不和谐,就可以离婚。
《唐语林》中记载,张不疑娶崔氏,以不协出之,后娶颜氏。这里的“不协”,和唐律中的“不相安谐”“情不相得”表述的意思相同,都是指夫妻感情不和,反映了在唐代社会确实有夫妻因感情不和而离婚的情况。《太平广记》中记载,唐殿中侍御史李逢年自左迁后,稍进汉州锥县令,逢年很有当官的才能,他的妻子是郑防的女儿,两人情志不合,就离婚。所谓的“情志不合”,那就是唐律“彼此情不相得”的再版,这也同样说明因感情不合而夫妻离婚在唐代社会是确实存在的。
根据史料记载,十世纪前后敦煌民俗对婚姻的追求十分注重男女感情,与我们的固有认识也有很大出入。而在导致解除婚姻关系方面,也十分强调因感情不和而导致婚姻家庭的破裂。在敦煌发现的各件离婚书都强调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是离婚的诱因。比方说在《敦煌资料》等史料中收集整理出来的放妻书中,A件放妻书强调“二心不同,难归一意”;C件、F件强调“今已不同……反目生嫌”;E件强调“(夫妻)二情称怨,互角增多,无秦晋之同欢,有参辰之别恨”。有的放妻书还进一步指出:由于夫妻感情不和,还影响到整个家庭关系,最终导致家业衰败。例如D件文书就谈到“眷属污辱,臬门连累”,如果不离婚,势必会“日日渐见贫穷,便见卖男牵女”,B件文书更谈到“猫鼠同窠,安能得久。二人意隔,大小不安。更若流连,家业破散……男饥耕种,衣结百穿;女寒绩麻,怨心在内”。夫妻感情已经到了如此程度,恐怕除了离婚,别无他法。
在巴县发现的清代档案里也有一些因性情问题而出妻的记载。如马明周嫁妻文约里,就直接指出嫁妻的原因,“过门七载,与身不睦不臆”,拜托岳父赶紧把你女儿领回家去,再想嫁谁就嫁谁,我绝不从中异言阻滞。还有的档案中记载“自从嫁娶之日数十余天,夫室不和,日时难度”,夫妻二人只能离婚,互相解脱。情感与志向的差异成为离异的理由,为当事人挣脱不幸婚姻提供了可能性和操作性,也为当事人追求幸福美满婚姻家庭提供了法律保障。
常言道,幸福的家庭总是一样,不幸的家庭总是各有各的不幸。家庭破裂的原因除了上述三种之外,还有政治联姻、女子色衰、丈夫出家等等五花八门、不一而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