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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良】史良简介_史良子女

史良

人物简介   史良(1900年3月27日——1985年9月6日)字存初,女,1900年3月27日出生于江苏常州的一个清贫知识分子家庭,1915年考入常州女师;1919年参加“五四”运动,九·一八事变后,发起组织上海妇女界救国会,担任理事;1936年任全国各界救国联合会常务委员。因参加与领导抗日救亡运动被国民党政府逮捕入狱,为历史上著名的“七君子”之一;她是中国著名法学家、政治家,中华人民共和国首任司法部部长,和宋氏姐妹私交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部大法《婚姻法》的修订离不开史良之力。1985年9月6日,史良因病逝世,身后没有给亲属留下任何遗产。
  
人物生平
  史良(1900—1985),1900年3月27日出生于江苏常州的一个清贫知识分子家庭,1913年开始先后入常州女子师范附小;1915年考入常州女师;1919年参加“五、四”运动,曾任常州市学生会副会长;1923年考入上海法科大学,1927年毕业后任南京政工人员养成所指导员;1931年在上海开始执行律师业务,曾任上海律师公会执行委员。
  九·一八事变后,发起组织上海妇女界救国会,被选为理事,上海文化界救国会成立后,被选为执行委员。1936年任全国各界救国联合会常务委员。同年底,与沈钧儒、章乃器、邹韬奋、李公朴、沙千里、王造时等,因积极参加与领导抗日救亡运动被国民党政府逮捕入狱,为历史上著名的“七君子”之一。
  抗日战争初期,在武汉、重庆等地从事民主运动。1938年任全国妇女指导委员会委员兼联络委员会主任。并任第一、二届国民参政会参政员。1941年“皖南事变”后,退出国民参政会,辞去妇女指导委员会职务。1942年参加中国民主政团同盟(后改称中国民主同盟),任民盟中央常委、重庆市支部组织部长。在重庆谈判中,担任民主同盟代表团顾问。1946年后回上海,继续执行律师业务并积极参加民主革命活动。1948年后在上海创建民盟华东执行部,任主任。
  1949年9月,出席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任司法部部长(是当时仅有的两位女性部长之一,另一为卫生部部长李德全)、全国妇联副主席,第五、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1978年2月至1983年6月任政协全国委员会副主席。
  史良是第一、二、三、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第五、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政协第一、二、三、四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民盟第一、二、三届中央副主席,第四、五届中央主席。
  史良的一生可谓传奇曲折,通过法律来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为人民服务,是史良的毕生志愿。在旧时代,她是大上海著名律师,民族救亡运动、争取民主运动的积极投身者,为民族和民主革命的胜利建立了不可磨灭的功绩,被毛泽东誉为“女中豪杰”;在新时代,她成为新中国人民司法工作的开拓者、司法行政工作的奠基人,为新中国的人民司法工作从理论到实践作出了杰出贡献。
  史良一生,从早年学生运动领袖、著名大律师,到抗日救国、反对内战、与共产党合作,到担任新中国高级领导人,为人民共和国辛勤工作,走过了辉煌的一生。
  
史良子女
  史良在十年“文革”期间受到迫害,史良的丈夫陆殿栋,史良无子女。
  
人物评价
  史良积极投身抗日救亡运动,是著名的“七君子”之一,建国后担任司法部部长,还担任第一届至第五届全国政协常委,第五届全国政协副主席;第一届全国人大代表、第二至第四届全国人大常委、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史良同志的一生有许多值得我们学习的地方,不仅在政治上,她始终追求真理,不断进步,坚持与共产党风雨同舟,并肩战斗,革命立场坚定;而且在待人接物上她也和蔼可亲,平易近人,善于团结同志。她生于民族忧患,死于祖国中兴,她的一生记录了中国知识分子和中国妇女的苦难与欢欣。
  史良对建国后的法制建设有奠定基础之功,在1950年的第一届全国司法工作会议上,她作了《关于目前司法行政工作报告》,指导各地除设法庭或审判组外,还设立值日室、问事处、法医检验和执行、统计、档案等机构,以便民众诉讼。此外,该报告还强调法纪宣传和建立新的律师和公证制度——当然,1959年后司法部被撤销,法制被破坏殆尽,这是史良无论如何也想不到的。
  文革结束后,史良对清理冤假错案不余遗力,为许多受害的知识分子平反和落实政策。对一些斗争过她的人,她也没有深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部大法《婚姻法》实施,此法的修订离不开史良之力。如果说《宪法》是国家大法,那么《婚姻法》就是家庭的大法。数千年封建婚姻制度,包办强迫和男尊女卑第一次在法理上被推翻,妇女、儿童、老人的权益以及婚姻的自由纯洁有了一定保障——虽然如此,中国建国之初,史良仍遭反动的势力忌恨而遇袭。
  史良认为婚姻问题对妇女更为重要,她说:“家庭是经济单位,又是社会教育、文化教育单位。任何人如果在婚姻关系上遭受压迫,必致斫伤他的生产积极性和教育子女的责任心,这些于各种建设事业的开展是有阻碍的。因此我们必须废除封建主义的婚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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