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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日本帝国宪法的历史沿革 大日本帝国宪法的诞生和废止

非我族类 2018-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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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日本帝国宪法》颁布于1889年,但谈到这部宪法不得不将其和日本近代史上最重要的两件大事,即明治维新和自由民权运动联系在一起。随着时代的发展,这部宪法最终被修改后的《日本国宪法》取代,并最终退出历史舞台。那么,从诞生到废止,《大日本帝国宪法》的历史沿革究竟是怎样的呢?
  国体变更
  随着日本明治维新的各项改革措施的推行,旧有的国家体制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
  1.庆应3年10月14日(西历1867年11月9日),德川庆喜向日本天皇提出归还统治权,次日得到许可(史称“大政奉还”)。同年12月9日,幕府制度被废止,以天皇为核心的近代官僚制度得到了确立。从此,日本的政治体制从君主的象征性统治演变为以近代化的官僚机构为辅助工具的君主直接统治。这一点,在此后公布的1889年《大日本帝国宪法》第10条中被正式确认。
  2.明治2年(1869年),随着版籍奉还的实行,各地诸侯(藩主)将各自土地和人民的统治权全部交还给天皇。从此,国家不再通过各藩,而是直接行使对土地和人民的统治权(包括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明治4年(1871年)完成废藩置县)。此后,1889年《大日本帝国宪法》第1条和第4条都确认了国家的统治权由天皇统揽。
  3.随着版籍奉还的施行,各藩的封建制度被逐渐推翻。人民不再被束缚在土地上。对此,1889年《大日本帝国宪法》第22条明确规定,臣民拥有居住和迁移的自由。
  4.明治政府将公卿、诸侯改造为华族,将武士改造为士族。之后,明治4年(1871年),解除了士族的公务,给予其从事农业、工业、商业的自由,同时规定,普通平民也可以担任公职。明治5年(1872年),日本推行征兵制度,实行全民皆兵主义,废除了士族对军事的垄断地位。从此,特定武士阶级的特权被废除(1889年《大日本帝国宪法》第19条规定了人民从事公职的平等权利,第20条规定了兵役制度)。但是,在设立帝国议会之前的1884年,国家颁布华族令,给予华族一定的身份特权。1889年《大日本帝国宪法》第34条也规定了华族列席日本贵族院的特殊权利。
  明治时期的改革
  1868年4月6日,天皇颁布了阐述重树日本国家制度理念的《五条御誓文》。其中第1条就提出了“广兴会议,万事决于公论”,由此可以看出,明治政府在起初就以建立议会政治为目标。
  为了将《五条御誓文》的原则精神付诸实现,日本政府在同年闰4月21日公布了《政体书》。政体书中引进了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的思想,决定设置由各藩代表(1至3人)组成的立法议事机构,并设置议政官下局。但是,随着戊辰战争即将告终,政府对于舆论的尊重也逐渐变得消极,最终在同年9月废止了议政官制度。
  明治2年(1869年)3月,经过议事体裁调查所的调查,新设由各藩的各一人代表组成的立法议事机构公议所。同年9月,改组为集议院。明治4年(1871年),随着废藩置县的实行,政府对太政官官制进行了改革。太政官由正院、左院、右院组成,集议院被左院取代,从而变成了完全由官方指派的议员组成的立法议事机构。
  1874年(明治7年),因前一年的“明治六年政变”(征韩论争论)的失败而下野的副岛种臣、板垣退助、后藤象二郎、江藤新平等人联名上书,向左院提交了《民选议院设立建议书》。该文件中指出,日本若要维持国运并实现强国,应设立民选而非官选的立法议事机构,结束官僚的专制统治。以此为发端,批判各地萨长藩阀的政治体制的自由民权运动蓬勃发展,在各地都出现了政治结社的现象。此外还有各地对政府不满的原武士阶层频频作乱,日本的社会治安极度恶化。其中有代表性的事件包括:1874年的佐贺之乱、1876年的神风连之乱、1877年的西南战争等。
  1875年(明治8年)4月14日,天皇颁布《立宪政体诏书》,向国民宣告:
  朕…特此设元老院,以开立法之源;设大审院,以固审判之权;另,召集地方官员,以通民情,图公益,逐步建立国家立宪政体,…
  上述诏文向国民宣告日本将设立元老院、大审院、地方官会议,分阶段地逐步实行立宪君主制。这其实是大久保利通、伊藤博文等政府要员与木户孝允、板垣退助等民权派举行的大阪会议的成果。另外,为了应对地方政治不稳的问题,1878年,政府公布《府县会规则》,在各府县设置民选的府县会(即地方议会),从而产生了日本最早的民选议院。
  自由民权运动
  1874年(明治七年)开始的自由民权运动中,各地纷纷对宪法草案的民间版本(《私拟宪法》)展开了热烈的探讨。但是,政府在起草《明治宪法》时并没有参考这些民间方案,因此在宪法中很难找到其影响。为了压制国民的言论和政治运动,政府于1875年(明治8年)颁布了《谗谤律》、《新闻纸条例》,于1880年(明治13年)颁布了《集会条例》等法令。根据1887年(明治20年)颁布的《保安条例》,民权运动家被迫离开东京,拒不撤离者遭到了政府的拘留。
  对于私拟宪法的内容,学术界有众多研究成果。在政府压制言论和政治活动的背景下,各地的民拟宪法对于人权的规定都比较重视。关于天皇的地位方面,并没有太多的差异。由于大多数的自由民权运动家在明治维新中都是尊皇派,因此对于天皇的存在都极其尊崇。例如,千叶卓三郎等人起草的号称《草根阶层的人权宪法》的草案(即《五日市宪法》)中,也同样规定了天皇对于立法行政司法的统辖权、对军队的统帅权以及天皇的神圣不可侵犯等内容,与1889年《大日本帝国宪法》并无差异。在二战后出现的否定天皇神圣地位的意见在当时尚未登场。
  各方活动
  1876年9月6日,明治天皇发布《命令元老院议长有栖川宫炽仁亲王起草国宪之敕文》。在这篇历史性文献中,天皇提出“朕,现据本国国体,广泛参照海外各国即成法律,以定国宪。因此,现命令你等起创草案”,要求官员们研究各国宪法,撰写本国宪法草案。大日本帝国宪法于是元老院据此设立了宪法取调局。1880年(明治13年),元老院将完成的《日本国国宪按》作为草案提交给天皇。此外,时任大藏卿的大隈重信也提出了自己的《宪法意见》。其中,《日本国国宪按》规定了《皇帝发誓遵守国宪》,并给予议会很大权限,被认为是很大程度上受到了《比利时宪法》(1831年)和《普鲁士宪法》(1850年)的影响,结果该法案遭到了岩仓具视、伊藤博文等人的反对,与大隈的意见一样,未能获得最终通过。
  在明治十四年政变中,以岩仓具视为核心的政治势力最终罢免了大隈重信,并随即召开了御前会议,决定开设日本国会。于是,1881年(明治14年)10月12日,天皇颁布《开设日本国会之敕谕》。
  该敕谕的要点如下:首先,规定于1890年(明治23年)开设日本国会;第二,规定日本国会的组织和权限由政府决定(钦定宪法);第三,禁止对政治体制展开过多的议论;第四,警告图谋内乱者。随着这一敕谕的发布,政府重新掌握了政局的主导权。
  宪法成立的过程
  1882年(明治15年)3月,参议、伊藤博文等人,受命前往欧洲考察德国立宪主义的理论与实践发展。伊藤一行从柏林大学的鲁多尔夫·冯·格奈斯特、维也纳大学的罗伦斯·冯·史坦两位学者处得到了宝贵的建议:宪法必须立足于本国的历史、传统、文化。如果一个国家需要制定宪法,那么必须先学习这个国家的历史。因此,考察官员们一直认为德国的宪法体制最适合日本(然而,伊藤也没有像过高评价德国宪法的井上毅一样,考虑将德国宪法全盘移植)。次年1883年,伊藤一行回国,并命令井上毅着手宪法草案的起草,并设立宪法取调局(次年改称制度取调局),正式开始了制定宪法、设立日本国会的进程。
  1885年(明治18年),随着太政官制的废止和内阁制度的创立,伊藤博文被任命为首任内阁总理大臣。井上毅在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德国人罗斯勒(KarlFriedrichHermannRoesler)和莫塞(AlbertMosse)等人的协助下着手起草宪法,并于1887年(明治20年)5月初步完成了宪法草案初稿。以该草案为基础,伊藤、井上、伊东巳代治、金子坚太郎等人聚集在位于夏岛的(神奈川县横须贺市)的伊藤别墅中,进行再次修改,形成了所谓的《夏岛草案》。此后,在夏岛草案的基础上再做修改,于1888年4月基本完成了定稿。随后不久,伊藤设置枢密院,并自任议长,对宪法草案进行了审议。审议过程持续到1889年(明治22年)1月方告终结。
  1889年(明治22年)2月11日,1889年《大日本帝国宪法》正式向全体国民公布。这部宪法,通过天皇向黑田清隆首相亲手递交的方式发布,即所谓“钦定宪法”。由此,日本成为东亚首个拥有近代宪法的立宪君主制国家。同时制定的法典还有作为皇室家族法的皇室典范、议院法、日本贵族院令、日本众议院议员选举法、会计法等重要法令。1889年《大日本帝国宪法》在第一届帝国议会召开当天的1890年(明治23年)11月29日施行。
  早在宪法内容公布之前,日本国民早已翘首企盼,各地均张灯结彩,欢呼雀跃。当时的自由民权主义者与各家报社也都高度评价1889年《大日本帝国宪法》的内容,并热烈祝贺宪法的颁布。自由民权家高田早苗就给以“远远高于期望的宪法”的评价。著名的思想家福泽谕吉也在其主编的《时事新报》上发表评论,对于国乱之际仍能颁布宪法和开设日本国会一事感到惊喜,但同时指出“追溯西方各国实行的日本国会制度本源及沿革,即可发现政府往往与民众对立,而人民民智渐开,反抗君主压迫,政府为得民心,不得已而逐渐将政权分立。如今日本却还缺少这样的人民。”对于缺乏精神独立的民众这一点,福泽提出了自己的忧虑。另一名评论家中江兆民也在与幸德秋水的对话中叹息道:“送到我们手中的这部宪法究竟为何物?是良玉?还是土瓦?大家还未看到其实质,就沉醉于其名称。国民之愚,竟至于此!”
  宪法制定之后
  1891年(明治二十四年),正在访问日本的俄国皇太子尼古拉伊(后来的尼古拉二世),在滋贺县大津市突然被警卫津田三藏刺伤。史称“大津事件”。当时的内阁政府惟恐日俄关系因此恶化,因此对司法机关施加压力,要求适用“大不敬罪”判处被告死刑。但是,担任大审院长的儿岛惟谦指示具体负责审判的法官,要求按照法律规定,以普通人的谋杀未遂罪论处。最终,被告被判无期徒刑。这一案件的处理结果显示日本已经成为立宪国家和法治国家,并确立了法治主义与司法权的独立。然而,从另一侧面也可以看出当时司法权独立面对的危机。而且,从大审院长介入案件审判这一点,也可以看出当时法官的独立还未能得到有效保障。
  1930年(昭和五年),日本政府缔结《伦敦海军军缩条约》。对此,日本在野党和海军军令部以及右翼团体等都谴责政府侵犯了天皇的统帅权,以至发展到内阁总理大臣滨口雄幸被右翼分子袭击的恶性事件。史称“统帅权侵犯问题”。这一事件后,日本的立宪政党政治也逐渐被弱化。
  1935年(昭和十年),担任日本贵族院议员的陆军中将菊池武夫,向当时占据宪法学通说地位的天皇机关说发起攻击,指责其违反了日本国体。作为上述学说的主导学者的原日本贵族院议员美浓部达吉虽然也进行了反驳,但仍不能平息论战,最终只能辞去日本贵族院议员职务。此后,冈田内阁也慑于右翼、军部的威胁,发表了国体明征声明,并禁止美浓部出版著作。史称“天皇机关说事件”。据说,当时昭和天皇对其身边的人曾经提到过“机关说不也没错吗?”作为近代立宪国家的基本理解的上述学说被推翻一事,也恰恰显示了1889年《大日本帝国宪法》确立的立宪政治已经丧失了其实质精神。
  过渡时期
  1945年(昭和二十年),日本无条件接受《波茨坦宣言》,宣布投降。根据宣言的原则,联合国军最高司令官总司令部(GHQ/SCAP)的麦克阿瑟将军向日本政府提出修改1889年《大日本帝国宪法》的要求。为此,政府在内阁中设立了宪法问题调查委员会(委员长、松本烝治国务大臣,又称松本委员会),讨论宪法修改的议题。政府根据松本委员会提出的纲要召开内阁会议,最终整理出《宪法修改纲要》(又称《松本草案》),于1946年2月8日提交给GHQ。在这期间,日本社会上下也纷纷展开对宪法修改的议论,出现了多种版本的宪法修正案。
  在政府提出《松本草案》之前,2月1日出版的每日新闻报刊登了所谓的《松本委员会草案》。其实该草案只是松本委员会成员之一的宫泽俊义起草的文件,与松本草案有所不同。为此,政府特别声明该报纸刊登的内容并不是政府方面承认的草案。尽管如此,GHQ还是认为报纸刊登的草案代表了松本委员会真正的意图,并认为该草案很难接受,因此自行制作了宪法修正案,并提交给了日本政府。从2月3日到13日期间,GHQ完成了修正案的起草,形成了所谓的《麦克阿瑟草案》。
  1946年2月13日,作为对松本草案的答复,GHQ向松本国务大臣和吉田茂首相递交了《麦克阿瑟草案》。日本政府不得不在《麦克阿瑟草案》的基础上再次展开研究,并于1946年3月2日完成了《日方草案(3月2日版)》。最终,经过与GHQ的沟通协商,于1946年3月6日发表声明,对外公开了《宪法修改草案纲要(1946年3月6日版)》。
  该纲要在日本国内被广泛议论,1946年4月10日日本举行日本众议院议员总选举。政府在选举结束后的1946年4月17日,公布了《宪法修改草案》。1946年4月22日,枢密院开始审议宪法修改草案,并于1946年6月8日通过了草案。1946年6月20日,政府根据1889年《大日本帝国宪法》73条的宪法修改程序,向日本众议院提出了宪法修改案。1946年6月25日,日本众议院开始审议,在增加了若干修改了,于1946年8月24日通过了草案。接着,1946年8月26日,日本贵族院开始审议,同样也在增加若干修改的基础上,于1946年10月6日表决通过。次日,日本众议院也表决同意了日本贵族院增加的修改内容,从而结束了帝国议会的审议程序。此后,宪法修改案再次经枢密院审议,并于1946年10月29日通过。经天皇批准,1946年11月3日,作为1889年《大日本帝国宪法》修改结果的《日本国宪法》正式公布,并于次年的1947年5月3日施行。至此,1889年《大日本帝国宪法》结束了它的历史使命,退出了日本的政治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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