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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日本帝国宪法的颁布和明治宪政体制的形成

非我族类 2018-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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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本政治现代化最重要的一个事件就是《大日本帝国宪法》,《大日本帝国宪法》的颁布是明治宪政体制的形成标志,但这并不表示在此之后日本的宪政已经是现代化国家民主自由的宪政。
  政治现代化为经济现代化与思想文化现代化提供稳定的环境,而民主化是政治现代化的重要方面,其中颁布宪法是近代民主化的重要标志之一。明治维新后的日本开始走上现代化的道路,但是这一阶段的日本不仅仅经济在磕磕绊绊中前进,日本的政治更是摇摇晃晃的发展,《大日本帝国宪法》的颁布是标志着日本明治宪政的形成,然而这不是真正现代化国家民主自由的宪制。本文试对明治宪政体制的形成及评价做一简要论述。
  形成
  明治维新推翻了幕藩体制之后,在经济、政治、文化以及思想方面进行了一系列的资产性质的改革,使得日本逐渐走上了富国强兵的道路,但在这看起来欣欣向荣的背后也存在着不可回避的冲突与矛盾。明治维新的改革并不彻底,新成立的政府中也保留了相当大的封建残余势力,各种矛盾交错复杂,大体有五对:被剥夺统治权的旧士族与新政府之间的矛盾,集中表现为“佐贺之乱”,“敬神党,秋月,萩的叛乱”;由专制官僚撑腰的大资产阶级与中下资产阶级之间的矛盾;因赋税沉重而引发农民与政府的矛盾加剧,仅1873年一年,就发生了61次起义,受自由民主思想影响的知识分子与专制政权之间的矛盾;统治阶级内部的派系之争。在上述情形之下,1874年1月17日,有板桓退助,副岛种臣,后藤象二郎等联名提出《设立民选意愿建议书》,拉开了日本资产阶级民主运动——自由民权运动。
  1874年4月10日,板桓退助与片冈健吉等人成立“立志社”,在提倡人人平等的同时又强调 “增进我天皇陛下的尊荣,昌盛日本帝国的福利。”此后,日本的政治团体纷纷建立。1875年2月22日,结合各地的政治团体以“立志社”为中心组建了“爱国社”,将“以基本人权为基础的民权论和把重点放在天皇,国家上面的国权论,互为表里地结合起来。”政府对于自由民权运动的发展感到恐慌,大久保劝说板桓退助再度入阁,使得爱国社瓦解,但是此时自由民权运动已经无法阻挡。1879年7月24日,豪农议员樱井静起草《开设国会恳请协议案》,“标志着以往以士族为中心的民权运动开始向以地方豪农豪商为领导的民权运动转化。”同年爱国社第三次大会上,第一次有豪农政治结社的代表参加,这次大会以后,开设国会成为全国范围的斗争的要求。1880年3月,爱国社召开第三次代表大会,决定将大会改称为“国会期成同盟。”面对日益高涨的民权运动,政府被迫开始考虑有关宪政的问题。为打击自由民权运动,政府发动“明治14年政变”,打击反对设立民选国会,要求制定钦定宪法的肥前派藩阀。政府允诺1890年公布宪法和开设国会。“明治14年政变是日本向君主立宪过度的起点。”
  1882年,伊藤博文赴欧洲考察宪政时,接受了柏林大学的鲁多尔夫·冯·格奈斯特、维也纳大学的罗伦斯·冯·史坦两位学者的理论,认为要立足于本国历史,设定适应本国国情的宪法。由于普鲁士与日本的国情相似,明治政府在众多立宪国家中选中了普鲁士宪法为蓝本。1883年伊藤博文回国后,实施了“确立皇室财产,制定“华族令”,设立枢密院,构筑日本军部,建立内阁制度”一系列措施,为宪法做好了准备。
  1889年2月11日,日本天皇“从伊藤博文手中接过宪法,然后交给黑田清隆首相,向全体人员表示,宪法由一位仁慈的君主赐予了大家”。实际上,天皇对于这部宪法的作用更多的是在于他的象征性意义。《大日本帝国宪法》的颁布标志着日本宪政体制的形成。
  评价
  对于开始从封建社会迈向资本主义的日本来说,宪法的颁布和宪政体制的形成确定了日本的议会体制和立宪主义,这对于日本的政治现代化是一个极大的进步,促进了思想解放,为后来的大正民主运动奠定了基础。虽然“明治宪法的核心是天皇总揽统治权。但这时的天皇,皇族,华族,已经部分资产阶级化了,并且极少干预政事,实际上天皇实权已转移到藩阀官僚掌握的内阁手中。‘三权分立’则成了内阁的行政权和半立法权,军部的军事权,议会的半立法权。从政治角度讲,这种形式的近代天皇制属于资产阶级政治制度的范畴,明治宪法是当时东方世界第一部君主立宪的资产阶级宪法。”
  不可否认的是,明治宪政体制是不完整的,虽然颁布了《大日本帝国宪法》,但是其内容及涵义缺乏民主,人权也未得到全面的保障,“国家的主权属于天皇,而不属于人民;议会只是天皇制国家的装饰,宪法只是给专制主义天皇制披上了一件立宪君主制的外衣”。
  这部宪法规定了天皇至高无上地位,给予了天皇可以统领全部的权利。甚至在宪法颁布的形式上,也是天皇“仁慈的”赐予了国民。同时采用“皇室自律主义——关于皇室的事项置于宪法之外,不让议会干预”。
  在权利方面,虽然宪法赋予国民有一些自由的权利,但要求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力,而且这些权利随时都可能被剥夺。虽然承认了议会的合法性,但是议会的权利受到了极大地限制。“众议院有选举产生,且选举者被加以性别,财产等严格的限制”众议院在争取自己权利时会受到很大的压制。
  在政权方面,行政权地位高,直接向天皇负责,并且有些权利,帝国议会也无法阻止;立法权受到制约,“帝国议会的立法协赞权,预算审议、承认权,受到天皇大权的制约,天皇可以制定代替法律的敕令;司法权受到制约,行政裁判、军法会议等特别裁判所置于司法裁判所的管辖之外。”。
  宪法对于军部的限制不够,又使得统帅权独立,“统帅权的独立是设置参谋本部 (明治十一)以来,把统帅事项从一般国务中分离出来的惯例,随后将这一贯例规定为宪法的条文,统帅权被置于政府议会的干涉之外,制约着内阁的责任政治”。这对于军国主义的发展未起到制约作用,是的军国主义势力膨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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