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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中山对临时约法并无高度认同 护法运动究竟在捍卫什么

非我族类 2017-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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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中山虽然发动并领导了护法运动,但事实是,他对《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并无高度认同。当然,护法运动大大提高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历史影响力,但我们仍然应该看到其影响力背后的虚实。所以,这里就有一个问题,既然并不高度认同,孙中山的护法运动究竟在捍卫什么呢?
  一、孙中山从《临时约法》中看到了什么?
  一部《临时约法》,不同的人看到了不同的东西,高全喜教授看到了其中的革命建国和人民制宪的问题;毛泽东看到了阶级。那么孙中山看到了什么呢?孙中山看到了什么?这个问题不好回答,因为不同时期的他,看到的东西并不相同。
  在《临时约法》未制定前的一两年,孙中山关心的宪法性问题,除革命建国之外,是为两种:
  其一,中国宪法的基本模式是什么?孙此时提出的模式,正是他后来继续苦心营建的五权宪法,而与《临时约法》的模式无关。1910年二三月间他与刘成禺谈话时指出:“予常与留日本、欧美习政治法律学生谈倡建五权之原则,闻者骇异曰:‘吾人未闻各大学教授有此讲义。……今先生欲变世界共尊之宪法,增而为五,未免矜奇立异,为世界学者所不许’。予驳之曰:‘三权宪法,人皆知为孟德斯鸠所倡,三权以后不得增为五权。不知孟德斯鸠以前一权皆无,又不知何以得成立三权也。宪法者,为中国民族历史风俗习惯所必需之法。三权为欧美所需要,故三权风行欧美;五权为中国所需要,故独有于中国。”显然,孙中山矜矜自诩的这种模式,与《临时约法》相差甚远。虽然说,宪法的制定本身是妥协的过程,且五权宪法只是孙中山对宪法的远景设想(1910年的孙中山,不可能意识到1911年辛亥革命的胜利已经指日可待),但是,考虑到五权宪法与临时约法的出入是如此之大,则孙中山对《临时约法》的认同度显然不可能很高。
  其二,如果他当选总统,总统的权限如何?按照胡汉民的回忆,民国成立之后,宋教仁欲拥戴黄兴为总统,他本人担任总理,但在《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制定过程中,已然确定孙中山为总统人选之后,宋在同意总统人选的同时,仍然坚持内阁制。孙中山此时强烈坚持总统制,他指出:“内阁制乃平时不使总统当元首之冲,故以总理对国会负责,断非此非常时代所宜,吾人不能对于唯一置信推举之人,而复设防制之法度。余亦不肯徇诸人之意见,自居于神圣赘疣,以误革命之大计。”在他看来,既然已推举出大家信任的人担任总统,又何必设置一个神圣的累赘来掣肘之?以此来看,《临时约法》确定的内阁制,至少不符合该约法制定前孙中山的看法。
  以上这两条,表明在《临时约法》制定前,孙中山看到的,是他本人理想的宪法图景。远景规划是五权宪法,现实规划是实行总统制。
  在《临时约法》的制定过程中,孙中山关心的问题,就变成了如何影响约法的制定。
  制定《临时约法》,对于把持立法权与行政权的双方——参议院与总统——来说都是大事。在参议院刚刚成立的1912年1月31日,孙中山总统即将法制局长宋教仁拟定的《临时政府组织法》转发过去,要求作为制定民国组织法的参考文件:“查临时政府现已成立,而民国组织之法尚未制定,应请贵院迅为编定颁布,以固民国之基。并据法制局局长宋教仁呈拟《中华民国临时组织法草案》五十五条前来,合并咨送贵院,以资参叙。”孙中山的这一善意的或者说试图扩权的举动,遭到参议院的断然否决,按照会议记录,当日参议院“讨论结果,由秘书长起草咨复政府,将原案退回。”次日将否决函发给总统府。参议院明确指出:“宪法发案权应归国会独有,而国会未召集以前,本院为唯一立法机关。故临时组织法应由本院编订。今遽由法制局纂拟,未免逾越权限。故虽称为参考之资,而实非本院之必要。”这就是说,不论孙中山是出于善意帮助参议院立法还是试图影响宪法性法律立法的考虑,参议院都不允许他染指宪法性法律的制定。那么,对于参议院的这种否决举动,临时大总统孙中山怎么看呢?有一个细节可以证明,即在由政府方面编制的《临时政府公报》里边,只收入总统的咨请案,而并未收入参议院的否决案,这不一定是疏忽,而可能是表达出政府方面(譬如总统府秘书长胡汉民)或者孙中山本人对于参议院否决举动的强烈不认同。
  值得注意的是,《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其实并未确定中华民国宪法的制定者应当是谁,是参议院还是专门的宪法制定机关?大纲只说参议院议决法律。但参议院依据“议决法律”的条文,即推出宪法的制定者也应当是参议院的结论,这就把宪法制定权牢牢把握在手里。不仅如此,参议院确立了自己的宪法制定权之后,迅即在其拟定的《临时约法》条文中,明确规定中华民国宪法的制定权属于国会:“中华民国之宪法由国会制定。宪法未施行以前,本约法之效力与宪法等。”由此来看,在《临时约法》制定的问题上,参议院与孙中山之间展开了一场制衡暗战。但是,可以确信的是,在失去了制宪控制权之后,孙中山尽管可能认同约法由于确立了内阁制而形成对袁世凯的制约这一点,但对约法本身,在前述制定前即有所不满的基础上,或又增一分失去控制权的不认可了。
  上述表明,无论在《临时约法》制定前和制定中,孙中山对约法及约法的制定过程都缺乏高度的认同度和控制力。
  那么,为何五年之后,孙中山又忽然掀起护法运动,捍卫起《临时约法》来了呢?
  二、孙中山为什么捍卫《临时约法》?
  无疑,护法运动,也即捍卫《临时约法》的运动,是一连串历史事件的结果和延续,段祺瑞因为对德宣战事宜与国会产生严重对立;黎元洪解散国会,导致诸多国会议员无枝可依,与孙中山实现联合;张勋复辟,反对张勋的段祺瑞和孙中山却未能因此联合;反复辟胜利的段祺瑞不恢复国会而设立临时参议院,来到广东的孙中山和国会议员们复与唐继尧等联合成立军政府,护法运动就此展开。《中华民国军政府组织大纲》规定:军政府旨在“勘定叛乱,恢复临时约法。”
  所谓恢复《临时约法》,其含意当指《临时约法》已然消失,但是段祺瑞这时并没有明文摒弃《临时约法》,这是不容置疑的。而在别的文字中,孙中山并没有采用《临时约法》已然消失的用词,而指段祺瑞“蹂躏约法”:“前者段祺瑞主使叛党,蹂躏约法,解散国会。文与西南诸将帅,痛共和之中断,惧民国之沦胥,率先之主张护法讨逆。旋与海军舰队南下号召,并申请国会议员在粤开非常会议,佥谓戡定内乱,恢复约法,必须组织军政府,以资统一,而利进行。文与陆唐两公,同被举为大元帅、元帅,责以兴师讨贼之任。由是滇军奋起,西蜀联翩,湘南举兵,两粤扶义,……共谋约法国会之恢复。”孙中山亦从《临时约法》效力的角度来谈约法的价值:“民国存亡,系于约法,约法无效,民国即亡。查约法政府既无解散国会之权,更无国会成立后再发生参议院之理。乃北京伪政府于九月二十九日,忽有另组新国会,重开参议院之伪令,背叛约法,逆迹昭然,退化却步,为天下笑。”
  那么,到底段祺瑞的做法,哪些违背了《临时约法》的规定呢?相较孙中山的“蹂躏约法”、“背叛约法”等用词,唐继尧的通电所言更清晰一些,唐继尧总结说:“一、总统因故不能执行职务,当然由副总统代行职权。惟故障既去,总统仍应复职,否则应向国会辞职。二、国会非法解散,不能认为有效,应即召集开会。三、国务员非经提交国会同意,由总统正式任命,不能认为适法。四、称兵抗命之祸首,应照内乱罪查办,以彰国纪。凡此四者,一以约法为依归,不可意为出入。继尧以为国家不可一日无法,在宪法未成立以前,约法为民国唯一之根本法。”不过,唐继尧尚未指出此次段祺瑞之被认为违反约法的根本点,这个问题在国会非常会议的宣言中得到解答:“约法二十八条内明白规定,参议院于国会成立之日解散云云。民国国会久已成立,人民与政府久已承认,今于国会非常解散后召集参议院,尚公然依据约法,自欺欺人,又将谁信?”国会非常会议的这段文字也相当于承认,段祺瑞其实是自称依据临时约法而行事的,双方只是在段祺瑞不恢复国会而组建临时参议院的事情上,发生了激烈冲突。
  对于非常国会议员们的这些言论,段祺瑞的重要智囊,同时也是组建临时参议院而非恢复国会的最重要建议人梁启超认为,国会的问题,在于权力太大,“国会则能掣肘政府,使一事不能办。……盖国会一出,则口衔天宪,谁能缩减其权限”?可见,是对德宣战问题上的痛苦回忆,使得段祺瑞及其智囊惧怕国会强大的制衡权,便趁机不恢复国会,而采用组建临时参议院的重起炉灶之办法。
  从上面的事实可以看出,其实南方的广州军政府与北京政府之间的分歧,核心点在于段祺瑞未能恢复国会的问题。所谓蹂躏约法、背叛约法,要求恢复约法,均指于此。所谓护法运动,亦可称为要求恢复国会的运动。但是,要求恢复国会,却不如要求恢复约法来得慷慨激昂,更有正当性。也许广州军政府的主事者们,在用词上有这样的考虑。
  在护法运动中,三个特别值得注意的地方是:
  一者,孙中山尽管在“护法”运动中对《临时约法》不再表示出不满,但他却对袁世凯时期国会制宪委员会通过的《天坛宪草》极不认同。在他看来,美国宪法是十九世纪宪法思想的产物,《天坛宪草》体现的却是十八世纪的宪法思想,显然落后,他表示:“今民国已成立七年矣,所望速日产生完全优美之宪法,驾于欧美以上,作为一个中西合璧的中国;表示我国宪法为二十世纪以后之法,且表示中国人之中国为最早开化之国,将见各国效我国之成规,抄袭我国之宪法,此兄弟所馨香盼祷于诸君者。”对制宪态度较为认真、延续时间较长、构成了民国初年制宪基础的《天坛宪草》,孙中山态度尚且如此,其对《临时约法》的实际认同度可以想见。与此同时,从《建国方略》撰写的时间可以看出,孙中山此时较为满意的宪法模式,一如既往的还是他的“五权宪法”。
  二者,正如前述,护法运动是一连串历史事件的结果和延续。在张勋复辟时,孙中山指出:“中国六年来变乱之原因,正新旧潮流冲突之现象,因冲突所以无进步,所以有一次、二次、三次、四次之革命。”一次是辛亥革命,二次是二次革命,三次是护国战争,四次是反对张勋复辟的革命。也就是说,护法之初,护的仍是共和,只是随着张勋的失败,他的战争目标和旗帜才真正转化为护法。正如被解散国会的负责人吴景濂回忆时指出的那样,在张勋复辟时,他与唐绍仪曾代表孙中山与段祺瑞谈判,希望双方能够联手抗击张勋。段祺瑞开始同意,后接受梁启超和汤化龙的建议,拒绝了孙中山。吴景濂认为,这是护法战争南北分裂的起源,他甚至用了“梁汤之罪,不容诛矣”的说法,表示愤怒。而张勋复辟时,几个月后护法运动的重要参与人唐继尧此时还对说项的梁启超说:“拥护共和,职志所在,义无可辞……惟祝芝老与公克日成功。”可见,护法运动的一方孙中山、唐继尧和另一方段祺瑞,本来存在着合作的机会。如果有了这个合作机会,那么是不是在反击张勋复辟胜利之后,即便不恢复国会,而仍组建临时参议院,各方态度如何,亦未可知。因为即使组建了临时参议院,旧的国会议员还可加入新的参议院。
  三者,不恢复国会而组建临时参议院,其核心是段祺瑞对国会权力的恐惧。按说,行政权力与立法权力发生争端,这正是宪政的常态,而这种宪政内部的分歧,却以战争手段对待,且造成了南北分治,那么所谓的“护法”,捍卫《临时约法》,其实是在毁弃一种宪法精神,即以和平手段进行权力制衡的精神。
  整体而言,广州军政府一方的孙中山等,以护法为名建立军政府,其实本意不在于《临时约法》,而在于选取一面旗帜和一个军政府各方都能接受的最小公约数。
  三、简短的结论
  《临时约法》越受历史关注,其适用时间越长,越表明民国制宪之命运多舛。如果中华民国宪法能够在各方共同努力之下顺利制定出来,《临时约法》也早就退出历史舞台。
  此后的护法运动,无疑进一步提升了《临时约法》的历史影响力。但是护法运动本身是以南北分裂的状态为表现形式的,所以,当护法运动以捍卫《临时约法》的名义发动时,它既无法做到真正捍卫了约法,又在事实上阻挡了宪法的制定进程,也违反了和平制衡的宪政原则。
  发动护法运动的主事者之一孙中山,一直以来对于《临时约法》并无高度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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