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朝爵命等级制度是怎样的?
山南慕北 2016-02-16

夏禹
西周实行分封制,制定了尊卑高下的等级。在这种制度下,天子为第一等,诸侯为第二等,卿大夫为第三等。诸侯由于功勋大小和受封土地的多少,又分为公、侯、伯、子、男五个不同的爵位。卿大夫又分为天子卿大夫、大国卿大夫、列国卿大夫、小国卿大夫。诸侯、卿大夫又统分为九等,称为“九命”。即上公九命为伯,王三公八命,侯伯七命,王卿六命,子男五命,王大夫四命,公伯国卿三命,侯伯国大夫两命,士一命。这种等级表明周王室与诸侯国、天子与诸侯卿大夫之间的关系是中央政权与地方政权、上级与下级的隶属关系。
爵命等级是和政治、经济利益相结合的。周代规定,凡四命以上都有“国家、宫室、车旗、衣服、礼仪”,规模大小及物品多少,要“各以其命致为节”。三命以下则没有“国家”,只有与自己命数相同的“宫室、车旗、衣服、礼仪”。
从爵命等级制度来看,在西周已经形成“王臣公,公臣大夫,大夫臣士”的政治等级阶梯,根据这个等级,他们又分别享有不同的经济权益。因此,不同等级标志着不同的政治权力和经济利益,在一定程度上也给人以向上进取的机会。
爵命等级制度又是与一定的奖惩制度相结合的。周穆王时,“诸侯有不睦者,甫侯言于王,作修刑辟”,制定了“五刑之属三千”。但这种刑罚是建立在公开的不平等的原则之上的,对不同等级的人实行宽严不同的刑罚待遇,有许多人拥有不同程度的豁免权;更何况在王权专制下,王可以凭个人好恶而行赏施罚,并没有固定的标准作为依据,因此就使爵命等级的进步作用大部分被抵消在“君臣朝廷尊卑贵贱之序”中,成为“由各种社会地位构成的多级的阶梯”。